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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及公司違例經營會社被判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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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兩名男子及一間公司因觸犯《會社(房產安全)條例》,今日(六月二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罰款1,800元至6,000元。

  案情透露,民政事務總署轄下牌照事務處(牌照處)人員去年十月及十一月分別巡查位於銅鑼灣富明街及中環皇后大道中的兩間領有合格證明書以經營的會社。

  牌照處人員喬裝顧客,在富明街的會社內惠顧食物,但會社職員並無核實牌照處人員的會員身分,或邀請其成為會員,會社職員亦未能在牌照處人員的要求下出示合格證明書或其認證真確副本及註冊圖則。上述情況違反了合格證明書內的第2、17和19項條件。此外,牌照處人員發現會社在巡查當日並非以合格證明書上顯示的名稱經營,作為管理上述會社的男子及會社合格證明書持有人的公司因而分別被控違反條例第21(1)及21(2)條。

  在皇后大道中的會社,會社職員未能在牌照處人員的要求下出示註冊圖則。上述情況違反了合格證明書內的第17項條件,作為會社合格證明書持有人的男子因而被控違反條例第21(2)條。

  民政事務總署發言人提醒所有合格證明書持有人,必須遵守證明書上的條件。當局會繼續執法行動,打擊違規經營的會社。



2015年6月2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7時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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