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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就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動議兩項決議案開場發言(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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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蘇錦樑今日(五月二十八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動議兩項決議案的開場發言全文︰

主席:

  我謹動議通過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第54A條提出的第一項決議,內容已載於議程內。

  為準備成立創新及科技局,立法會於二○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通過原決議,將《電子交易條例》(第553章)下的相關法定職能,由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及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常任秘書長(通訊及科技)移轉到創新及科技局局長和創新及科技局常任秘書長。原決議的生效條文訂明,原決議會於財務委員會(財委會)核准為成立創新及科技局而修改《2014-15年度開支預算案》的撥款建議當日後的第十四日生效,或於提出和通過原決議當日後的第十四日生效,兩者以較後的日期為準。

  由於相關的撥款建議未能及時獲財委會通過,不能把相關的撥款修改納入在二月二十五日提交立法會的《2015-16年度開支預算草案》之內,政府已經暫時撤回撥款建議,原決議因而無法生效。我們將在《2015年撥款條例草案》獲立法會通過後向財委會提交一項修改《2015-16年度開支預算案》的撥款建議。

  於二月二十四日,我們建議立法會提出一項修訂決議,以修訂原決議的生效條文,使原決議將於財委會核准2015-16財政年度提交的撥款建議當日後的第十四日生效,或於提出和通過修訂決議當日後的第十四日生效,兩者以較後的日期為準。

  在審議期間,立法會法律事務部認為原決議可能已經失效,並質疑能否透過修訂決議對原決議作出修訂。

  我們不同意法律事務部的觀點,並且認為原決議仍然有效及存在,只是未開始實施,因此可以透過修訂決議作出修訂。而由於原決議根本未開始生效,尚未有任何持續效力,因此不存在失效的問題。雖然如此,考慮到法律事務部對原決議的法律地位的關注,我們決定不會繼續處理修訂決議,並會提交一項廢除原決議的決議,以及一項全新的決議以移轉相關的法定職能,亦即是我現在動議的第一項決議,及稍後動議的第二項決議。我們必須重申,這做法純粹是為了避免不必要地在有關法律技術問題的爭論上耗費時間,以加快立法程序;這並不損害我們的立場,及不應被視作先例;政府將來亦會繼續採用同樣的方式在相類似的情況修改有關法例的生效條文,使法例可以實施。

  第一項決議廢除原決議。而第二項決議與原決議相同,只是原決議生效條文中有關「《2014-15年度開支預算案》」的提述被替代為「《2015-16年度開支預算案》」,使決議將於財委會核准2015-16財政年度提交的撥款建議當日後的第十四日生效,或於提出和通過新決議當日後的第十四日生效,兩者以較後的日期為準。

  立法會內務委員會於四月十日的會議上決定成立小組委員會審議兩項決議的擬稿。小組委員會於四月二十日舉行會議,並順利完成審議兩項決議。我感謝小組委員會的工作。

  兩項決議實際上只是對原決議作技術修訂,並不涉及對原決議的任何實質改動。現在我先動議第一項的決議,以廢除原決議,懇請議員支持決議。

  謝謝主席。



2015年5月28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9時5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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