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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傭僱主因拖欠薪金/長期服務金及未有履行勞資審裁處判令被判社會服務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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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外籍家庭傭工(外傭)僱主因違反《僱傭條例》的規定,未有於僱傭合約終止後七天內支付工資及長期服務金,同時未有履行勞資審裁處判令,被勞工處檢控,今日(五月二十七日)在東區裁判法院因上述兩項控罪分別被判社會服務令二百四十小時,兩項判刑同期執行。

  上述僱主在其外傭的僱傭合約終止後七天內,未有按《僱傭條例》支付工資及長期服務金,涉及款額約八萬六千元。此外,僱主亦違反該條例的規定,未有在勞資審裁處裁斷款項到期日後十四天內付款予其外傭,涉及款額約九萬四百元。

  勞工處發言人說:「有關裁決向所有僱主發出強烈信息,他們有責任遵守勞工法例發放工資及長期服務金,以及按勞資審裁處/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的判令支付裁斷款項給僱員。」

  發言人續說:「如外傭懷疑其法定或合約勞工權益遭受剝削,應盡快向勞工處舉報,協助調查和舉證,以保障其權益。勞工處不會姑息僱主的違法行為,並會對有關僱主採取果斷的執法和檢控行動。僱主如故意及無合理辯解而不依時支付工資或勞資審裁處/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的裁斷款項給僱員,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三十五萬元及監禁三年。」

  勞工處提醒所有外傭僱主必須履行其法定責任,不要以身試法。



2015年5月27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20時4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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