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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及公司違例經營會社被判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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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男子及一間公司因觸犯《會社(房產安全)條例》,今日(五月二十七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分別被判罰款3,000元及9,000元。

  案情透露,民政事務總署轄下牌照事務處(牌照處)人員去年十月巡查銅鑼灣告士打道及尖沙咀加連威老道兩間領有合格證明書以經營的會社。

  牌照處人員喬裝顧客,在告士打道的會社內惠顧飲品,但會社職員並無核實牌照處人員的會員身分,或邀請其成為會員。上述情況違反了合格證明書內的第19項條件,作為會社合格證明書持有人的男子被控違反條例第21(2)條。

  在加連威道的會社,牌照處人員發現會社擺設與註冊圖則不符,會社職員亦未能在牌照處人員的要求下出示會員名冊紀錄,上述情況違反了合格證明書內的第3及20項條件。此外,牌照處人員亦發現會社在巡查當日並非以合格證明書上顯示的名稱經營,作為會社合格證明書持有人的公司因而被控違反條例第21(2)及21(1)(c)條。

  民政事務總署發言人提醒所有合格證明書持有人,必須遵守證明書上的條件。當局會繼續執法行動,打擊違規經營的會社。



2015年5月27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7時1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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