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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四題:執法機關按相關政策及法律條文執行職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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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五月二十七日)在立法會會議上謝偉俊議員的提問和保安局局長黎棟國的書面答覆︰

問題:

  在上月二十四日本會內務委員會會議上,有議員質疑當局為何不對沒有依據《人事登記規例》(第177章,附屬法例A)第18條,向登記主任提供已變更詳情(包括居住地址及通訊地址)人士提出檢控,當局因而被指有法不執。此外,審計署署長第六十四號報告書指出,屋宇署處理屬「須優先取締」違例建築物的進度緩慢,有執法過寬之嫌。另一方面,廉政公署則常被質疑審核參選立法會或區議會選舉候選人的選舉開支時吹毛求疵,有執法過緊之嫌。就政府部門執法情況,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有否評估為何各政府部門執法寬緊程度出現頗大差異;

(二) 各政府部門依據哪些準則決定執法寬緊程度;及

(三) 有否評估各政府部門執法寬緊程度頗大差異如何影響市民對政府觀感,以及會否令市民無所適從?

答覆:

主席︰

  《基本法》第六十四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執行立法會通過並已生效的法律。執法機關一向各司其職,盡忠職守,公平、公正地執行各項法例規定。在跟進涉嫌違法的事件時,執法機關會根據個案情況及所搜集到的證據,並在有需要時向律政司徵詢法律意見,以決定是否向涉案人士提出檢控。根據律政司的《檢控守則》,在作出檢控決定前,必須全面評估證據及情況。除考慮證據是否充分外,亦必須時刻按公眾利益行事,審慎和公正執法,同時以公眾利益考慮為依歸或主導,當中須要考慮的因素包括罪行的性質及情況、罪行的嚴重程度及檢控對香港執法工作優先次序的影響等。各執法機關會繼續按照相關政策、法律條文執行其法定職能。



2015年5月27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5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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