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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題:強積金計劃累算權益抵銷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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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五月二十七日)在立法會會議上田北俊議員的提問和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家強的書面答覆︰

問題:

  現時,根據《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強積金條例》)(第485章),僱主可使用其為僱員向強制性公積金(強積金)計劃支付的供款所產生的累算權益,抵銷根據《僱傭條例》(第57章)須向有關僱員支付的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對沖安排)。對於勞工團體提出取消對沖安排的建議,有工商界人士指出,此建議不僅偏離《強積金條例》的立法原意,而且是變相額外向僱員提供「雙重福利」,既加重僱主的負擔,亦對僱主有欠公平。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鑑於在前立法局於一九九五年七月二十七日的會議審議強積金條例草案期間,教育統籌司表示:「目前,僱主對退休計劃的供款可與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的任何數額抵銷,要僱主繳款兩次是不恰當的」,當局現時的立場與該看法是否一致;如否,原因為何;

(二)鑑於在《強積金條例》訂立之前,法例已經訂明僱主對退休計劃的供款可用於抵銷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當局及後制定《強積金條例》時沿用該既定做法的詳細理據,包括所考慮的因素及其比重為何;

(三)有否評估取消對沖安排(i)會令僱主(特別是中小企業)的員工開支上升多少個百分點,以及(ii)會對本港的營商環境和經濟造成甚麼影響;及

(四)有否檢討如何善用政府充裕的財政儲備,為基層市民的退休生活提供更佳支援和保障,而不是把有關責任轉嫁給僱主;如有檢討,詳情為何;如無檢討,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就田北俊議員有關僱主可使用其為僱員向強制性公積金(強積金)計劃支付的供款所產生的累算權益,抵銷根據《僱傭條例》須向有關僱員支付的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的提問,政府的答覆如下:

(一)及(二)《僱傭條例》分別於一九七四年及一九八六年加入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的保障,當時社會上並無強制的退休保障計劃。為鼓勵更多僱主自願為僱員提供離職或退休保障,《僱傭條例》訂明僱主可利用他們在僱員退休計劃中的供款或為僱員提供按年資支付的酬金,用作對沖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其後,政府在平衡僱主及僱員的利益後,於一九九五年制定的《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亦沿用《僱傭條例》下實施多年的「對沖安排」,容許僱主可以就強積金計劃所作供款的累算權益,對沖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

  「對沖安排」是一個相當複雜的議題。在僱主、僱員及各持份者對應否改變對沖機制未達共識前,政府不會改變現時可以強積金計劃下僱主供款所產生的累算權益對沖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的安排。

(三)政府沒有就取消「對沖安排」對僱主、營商環境和經濟的影響作出評估。

(四)退休保障是一個非常重要的社會議題。去年八月,周永新教授團隊提交的《香港退休保障的未來發展研究報告》公布後,社會意見分歧。就此,扶貧委員會將就退休保障進行公眾諮詢,並正訂定其框架及內容。公眾諮詢預計於本年第四季啟動。政府期待社會作理性和務實的討論,從長計議,凝聚共識。政府認同應改善有需要的市民在退休後的生活保障,為突顯決心和承擔,政府已預留五百億元,未雨綢繆。



2015年5月27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3時0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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