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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二題:本地免費電視節目服務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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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五月二十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林大輝議員的提問和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蘇錦樑的書面答覆:

問題:

  香港電視網絡有限公司(港視)早前就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行政當局)不向其發出本地免費電視節目服務牌照(牌照)的決定提出司法覆核。高等法院於本年四月二十四日裁定港視勝訴,並下令有關的牌照申請發還行政當局重新考慮。行政長官回應事件時表示,行政當局處理所有牌照申請時均「依法辦事、以法論法」,而有關部門會請律師向行政當局提供法律意見,以在決定下一步行動時有法律依據。另一方面,由於政府已決定亞洲電視有限公司(亞視)的牌照不予續期,市民觀看免費電視節目的選擇將因而減少。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會否提出上訴;若會,何時進行;若否,原因為何;

(二)有關部門要求律師何時向行政當局提交法律意見;會否公布法律意見的詳情和下一步行動;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三)行政當局決定不發牌給港視前,有否徵詢法律意見;若有,詳情(包括就不發牌給港視的法律理據)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四)會否重新審批港視的牌照申請;若會,詳情為何,以及何時會將有關建議提交行政當局討論;若否,考慮因素為何;

(五)有否評估政府在是次訴訟中敗訴,有否影響管治威信、公眾對政府的觀感和有關官員的民望等;若有評估,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六)鑑於亞視的牌照不獲續期,會否因應此最新情況,重新審批港視的牌照申請;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七)會否因應上述判決檢討牌照的審批程序和政策;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八)鑑於有意見指發牌工作是「黑箱作業」,會否就此再公布清晰的評核準則和指引;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九)會否重新審視電視市場的承受能力,並考慮發出更多牌照,讓觀眾有更多免費電視節目選擇;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十)鑑於現時的《廣播條例》(第562章)沒有設定當局批出牌照數目的上限,但在甚麼情況下,當局才會考慮為牌照數目設置上限?

答覆:

主席:

  政府一貫的廣播政策目標,是讓市民有更多節目選擇,鼓勵投資者投資廣播業並推陳出新,促進公平和有效的競爭,從而強化香港作為區內的廣播樞紐的地位。我們一直依從上述政策,處理各項本地免費電視節目服務牌照(免費電視牌照)的發牌和續牌申請。

  二○一三年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行會)處理免費電視牌照申請及原則上批准免費電視牌照的決定,是按有關法例和經考慮相關因素後作出的,是符合公眾利益的決定。當時行會在審核有關申請時,已考慮公眾利益,以及整體本地廣播市場可否持續發展等因素。

  就問題的十個部分,現回覆如下︰

(一)及(二)行會經考慮律師的法律意見後,決定就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早前就是次司法覆核案件的判決提出上訴,並已在五月十九日按法院規則把上訴通知書送達香港電視網絡有限公司(香港電視網絡)的代表律師。由於是次司法覆核案件已進入上訴程序,政府現階段不便作出評論。基於法律專業保密特權,我們亦不會對外公開律師向行會提交的法律意見。

(三)就每個接獲的免費電視牌照申請,政府都會根據相關法例和既定程序處理有關申請,並在有需要時徵詢法律意見,確保申請的處理符合法律要求。我們在提交立法會的有關文件,及出席有關的討論時已作解釋。政府亦在是次司法覆核案件訴訟時,向法庭陳述當時行會作出有關決定的法律理據及相關資料。政府並沒有其他補充。

(四)至(六)由於香港電視網絡的第一個免費電視牌照申請為是次司法覆核案件上訴需要處理的個案,政府會與香港電視網絡跟進有關申請的處理安排,包括是否因應是次上訴而暫緩執行原訟法庭的命令。

  上訴法庭現時仍未就是次司法覆核案件上訴進行聆訊及作出裁決,政府不會評論是次訴訟。

(七)至(十)免費電視牌照申請的處理機制行之有效。政府會因應免費電視牌照申請時的市場情況,按相關法例和既定程序,在考慮所有相關因素後作出決定。

  二○一三年行會在考慮所有相關因素,包括增發免費電視牌照對本地免費電視業整體發展的影響、公眾利益及申請者申述後,決定以循序漸進方式引入競爭,原則上批准兩個牌照申請,我們認為這是審慎和負責任的做法,以確保市場能夠健康及有秩序發展,亦是符合公眾利益的決定。



2015年5月20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0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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