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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及管理違例會社者被判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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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男子、兩名女子及一間公司因觸犯《會社(房產安全)條例》,今日(五月十九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罰款1,800元至9,000元。

  案情透露,民政事務總署轄下牌照事務處(牌照處)人員去年十一月巡查中環皇后大道中、閣麟街及士丹頓街三間領有合格證明書以經營的會社。

  牌照處人員喬裝顧客,於皇后大道中及閣麟街的會社內惠顧食物及飲品,但會社職員並無核實牌照處人員的會員身分,或邀請其成為會員。上述情況違反了合格證明書內的第19項條件。分別作為會社合格證明書持有人及負責管理上述會社的三名男女分別被控違反條例第21(2)條或21(1)條。

  在士丹頓街的會社,牌照處人員發現會社內在場人數比合格證明書的發證條件上限人數多,會社職員亦未能在牌照處人員的要求下出示消防裝置及設備證書的副本和註冊圖則。上述情況違反了合格證明書內的第6、10及17項條件。作為會社合格證明書持有人的公司被控違反條例第21(2)條。

  民政事務總署發言人提醒所有合格證明書持有人,必須遵守證明書上的條件。當局會繼續執法行動,打擊違規經營的會社。



2015年5月19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7時5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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