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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將未補價資助房屋單位讓與既無效亦屬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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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屋署發言人今日(五月十五日)提醒市民,非法將未補價資助房屋單位按揭、押記、轉讓或以其他方式讓與及協議這樣做,不單是無效,參與者更屬違法。

  發言人指出,《房屋條例》第27A條將第17B條規定為無效的讓與行為刑事化,最高刑罰為罰款五十萬及監禁一年。

  發言人強調,房屋署一向致力打擊濫用受資助房屋單位。

  最近有一名居屋業主以其居屋單位作抵押向財務公司借貸,因而違反《房屋條例》。該名居屋業主及財務公司均被檢控,案件經東區裁判法院審訊後,裁定兩名被告罪名成立,分別被判罰款八千元及一萬二千元。

  其後,該財務公司不服裁決,向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提出上訴。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在本年五月十二日的判決書中指出,相關《房屋條例》的規定和限制,旨在防止購得居屋(資助出售房屋)的人藉其購入價格的折讓並利用未被批准的相關行為賺取利潤,而未經房屋署署長准許而將單位按契押記,正是要防止的行為。法庭須考慮的是整體證據是否支持涉案者有設定押記的意圖。而在這案件中涉及的協議條款中,訂明若該居屋業主在沒有償還對上訴人的債項或其他情況出現時,上訴人可將該居屋單位從第一按揭銀行贖回,將業權契據收歸己有。法庭因此裁定,於這案件中,將土地押記,必然是立約雙方的意圖,亦是整體證據支持的唯一合理推論。因為該押記沒有得到房屋署署長書面准許,所以屬無效。法庭同意原審裁判官的看法,如果協議中設立押記的條款,根據《房屋條例》第17B條是無效的話,上訴人便違反了該條例第27A條。因此,法庭駁回有關上訴,維持定罪原判。

  發言人說:「現時資助出售房屋單位業主如欲在尚未繳付補價的情況下把單位加按,必須事先獲得房屋署署長批准,而房屋署署長在考慮給予批准時,會按情況訂出條件。業主把單位加按時,必須遵循該等條件。」



2015年5月15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7時3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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