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場外衍生工具新監管制度下的匯報規則及其他附屬法例刊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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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今日(五月十五日)在憲報刊登三項根據《2014年證券及期貨(修訂)條例》(《修訂條例》)訂立的附屬法例,以便由二零一五年七月十日起,就場外衍生工具實施第一階段的監管制度。

  該三項附屬法例為:

(a)《2015年〈2014年證券及期貨(修訂)條例〉(生效日期)公告》(《生效日期公告》);

(b)《證券及期貨(場外衍生工具交易—匯報及備存紀錄責任)規則》(《匯報規則》);及

(c)《證券及期貨(證券市場、期貨市場及結算所)公告》(《訂明公告》)。

  根據《生效日期公告》,《修訂條例》下有關場外衍生工具監管制度首階段的條文,包括整體框架及強制性匯報和相關備存紀錄責任,以及《修訂條例》第3部、第5部及第6部,將由二零一五年七月十日起生效。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發言人說:「強制性匯報責任將涵蓋某些類型的掉期息率及不交收遠期,並將適用於認可機構、核准貨幣經紀、持牌法團以及為在香港的人士提供結算服務的中央對手方。強制性匯報規定將會輔以相關的備存紀錄規定。」

  強制性匯報及相關備存紀錄責任的確實範圍將會在《匯報規則》中予以訂明,例如產品範圍、匯報實體、須予匯報交易、須予匯報的資料類型、匯報方式及須備存的紀錄的詳情。

  在《訂明公告》內訂明的證券或期貨市場交易並由訂明的結算所進行結算的產品將從制度中剔除。

  隨�荂m修訂條例》第5部生效,刑事法庭將在《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455章)下獲賦權針對市場失當罪行的犯罪得益發出限制、押記和沒收令,務求使香港的制度與打擊清洗黑錢財務行動特別組織提出的建議一致。

  三項附屬法例將於二零一五年五月二十日提交立法會進行先訂立後審議程序。《匯報規則》及《訂明公告》將與《生效日期公告》內載列的《修訂條例》條文一同生效。

完

2015年5月15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1時0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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