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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八題:被拘留人士的膳食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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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五月十三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梁國雄議員的提問和保安局局長黎棟國的書面答覆︰

問題:

  有不少曾被羈留在裁判法院及高等法院羈留室以待轉送到懲教設施的人士(被羈留人士)向本人投訴,羈留室所提供的食物份量少及欠缺選擇,而且未能照顧他們的文化背景、宗教信仰及健康問題。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當局挑選向被羈留人士提供食物的供應商(供應商)的準則為何;

(二)過去五年,當局向被羈留人士提供食物的種類及每份食物的平均重量為何;

(三)過去五年,當局指定的供應商名單、有關的合約年期及合約訂明每份食物的價格(按裁判法院及高等法院列出有關資料);

(四)當局有否因應被羈留人士的文化背景、宗教信仰及健康問題向他們提供合適的食物;若有,過去五年,當局向不同(i)文化背景(例如東方、西方、印度及巴基斯坦文化)、(ii)宗教信仰(例如佛教、基督教、印度教及回教),以及(iii)健康問題(例如糖尿病及高血壓)的被羈留人士提供的每份食物的平均重量及價格,以及分別所涉被羈留人士的人數;若否,原因為何,當局會否考慮因應被羈留人士的特殊需要向他們提供合適的食物;

(五)被羈留人士的親友可否自行為被羈留人士安排食物,例如向指定供應商購買食物;若可以,有關的手續為何;若否,當局如何判斷所提供的食物有否照顧到被羈留人士的特殊需要;

(六)現時被羈留人士可否自行向指定供應商訂購食物;若可以,有關的供應商名單、合約年期及合約訂明每份食物的價格;及

(七)當局有否定期檢討向被羈留人士提供食物的機制,以確保食物照顧到他們的特殊需要,保障他們的權益;若否,原因為何;若有,檢討每隔多久進行一次、參與檢討的政府部門、上次檢討的日期及細節,以及下次檢討的日期及細節;當局會否將檢討資料公開?

答覆:

主席:

  政府尊重被拘留人士的權利,相關部門有程序及指引,確保有關人士在法院被拘留期間的膳食安排獲得適當的照顧。

  就梁議員的各項提問,現回覆如下。

(一)至(四)政府沒有為被拘留人士指定食物供應商。各裁判法院羈留室內的被拘留人士的膳食主要由附近警署的食堂供應。一般而言,警務處會透過公開招標形式委任承辦商營運警署的食堂。而高等法院和區域法院羈留室內的在囚人士的膳食則由懲教署安排,他們的膳食與其他在懲教院所服刑的在囚人士一樣,由懲教院所的廚房提供,並由合資格的營養師釐定,營養成份獲壎芵p認同並符合有關國際健康指引。

  一般而言,被拘留人士只會在裁判法院羈留室內被拘留短暫時間(一般不超過一個工作天)。警務處會為裁判法院羈留室內的被拘留人士提供早、午、晚三餐。警署的食堂承辦商須按警務處的指引為被拘留人士提供該些膳食。被拘留人士如因種族、宗教或飲食規定(如健康需要)等原因,不能進食某些食物,警務處會視乎情況作出相應的合適安排。

  懲教署現時因應在囚人士的健康、膳食和宗教需要,提供四類主要餐膳,分別為:以米飯為主食的第一類餐、以咖喱和薄餅為主食的第二類餐、以薯仔和麵包為主食的第三類餐及全素食的第四類餐。此外,懲教署亦會根據醫生的建議,基於醫療考慮而給予個別在囚人士適當的食品。

  警務處及懲教署沒有備存過去五年向在法院羈留室內的被拘留人士或還押在囚人士提供的食物種類、平均重量、有特別飲食要求的有關人士數目及相關食物的種類或份量等詳細資料。

(五)及(六)法院羈留室內的被拘留人士及還押在囚人士經有關部門同意後,可要求由他們的親友以自費方式由外間食肆提供膳食,該等膳食須經相關部門進行保安檢查,然後才交予該被拘留人士或還押在囚人士進食。

(七)有關部門會不時檢視羈留管理的政策及膳食制度,顧及被拘留人士及還押在囚人士的健康、營養和宗教需要,務求適當地履行對有關人士的謹慎責任及保障他們的權利。



2015年5月13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3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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