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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五題:涉及公眾活動的拘捕及檢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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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五月十三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梁繼昌議員的提問和保安局局長黎棟國的書面答覆︰

問題:

  據報,近日有一些涉及公眾集會的檢控案件在審訊前被控方臨時撤銷。有市民懷疑,出現這情況是由於警方在事前未有就有關證據是否足以確保有合理機會達至定罪徵詢律政司的意見,便提出檢控。此外,近日有裁判官在審理一宗涉及公眾集會的案件時,批評一名警員不誠實地作供,並建議當局將此事轉介投訴警察課跟進。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警方在作出是否向涉及公眾遊行及集會的人士提出檢控的決定前,一般會否向律政司尋求意見;如會,有關的指引及程序的詳情為何;由去年九月至今年四月,警方就多少宗該類案件事先向律政司尋求意見,以及涉案人士的數目;當律政司的意見是不應提出檢控時,警方是否必須遵從該意見;

(二)由去年九月至今年四月,每月涉及公眾遊行及集會的檢控案件的下述資料(按附件列出):(i)被拘捕人士數目、(ii)被檢控人士數目、(iii)被檢控但其後獲控方無條件撤銷檢控的人士數目、(iv)被檢控但其後獲准以「不提證供起訴」的守行為安排代替被檢控的人士數目、(v)正審訊或排期審訊的案件所涉人士數目、(vi)被定罪的人士數目,以及(vii)被判無罪的人士數目;

(三)在第(二)項提及的檢控案件當中,警方在提出檢控前未有向律政司尋求意見的案件宗數及有關原因為何;及

(四)律政司及警方有何措施確保警務人員誠實及準確地作供;被法官指稱在審訊中不誠實作供的警務人員會面對甚麼後果,以及律政司和警方如何跟進該等個案;過去五年,當局對多少宗個案展開調查,以及當中分別有多少宗的警務人員被處分、檢控及定罪?

答覆:

主席:

  根據《基本法》,香港居民享有言論、集會、遊行和示威的自由和權利。然而,該等自由和權利並非絕對。《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公約》)適用於香港的規定,包括《公約》第19條有關發表的自由及第21條有關和平集會的權利,已收納入《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383章)中。根據《公約》及《香港人權法案》,發表自由的權利的行使,附有特別責任及義務,故得予以某種限制。任何人在行使發表自由或和平集會的權利時,應尊重他人的權利及不影響公共秩序及公共安全。對於任何違法行為,警方絕不容忍,必定果斷執法。

  就梁繼昌議員的提問,政府回覆如下:

(一)至(三)警方作為專業的執法部門,職責是維護法紀、偵查案件、搜集證據,以及拘捕涉嫌干犯罪行的人士。

  於二○一四年九月至十二月非法「佔領行動」期間,共有955人因涉嫌干犯各種罪行而被警方拘捕,另外有48人於違法佔領事件後被警方拘捕。當中有部分人士已被法庭裁定非禮、普通襲擊、藏有攻擊性武器、盜竊、刑事毀壞、刑事恐嚇、管有第I部毒藥或不小心駕駛等刑事罪名成立。由於非法佔領事件結束至今尚不足半年,有相當數量的案件現時仍在司法程序中或正等候法律意見。特區政府會繼續跟進有關案件,追究在非法「佔領行動」期間違法人士的法律責任。

  另外,因牽涉於二○一五年一月至四月舉行的公眾活動而被拘捕及檢控分別有112人及60人。警方沒有備存相關的定罪數字。

  在本港的刑事司法制度下,警務人員進行拘捕、律政司作出檢控決定和法院作刑事裁決時均採用不同準則。只要有合理懷疑,警務人員便有權對相關涉案人士進行拘捕。警務人員不需考慮律政司應考慮的因素(例如公眾利益)。由於存在這分別,即使被捕人士最終不被檢控,並不必然代表警方錯誤進行拘捕,亦不必然意味檢控人員失職,應檢控而不作檢控。

  律政司的檢控人員在處理檢控工作時,會根據《檢控守則》首先考慮每宗案件的證據是否充分,然後權衡公眾利益,才作出檢控決定。除非案件有合理定罪機會,否則不會提出或繼續檢控。所有檢控決定均按照法律、《檢控守則》及證據作出,完全不受任何政治、傳媒或公眾壓力所影響。檢控人員一直嚴格遵照《檢控守則》處理檢控及相關工作,以確保維持公平有效的刑事司法制度。

  另一方面,法官只會在毫無合理疑點的情況下才會裁定被告人罪成。不存在合理疑點的要求,比律政司作檢控決定時適用的門檻更高。因此,即使個別被告人最終被判無罪,亦不一定代表拘捕或檢控過程出現問題。

  根據警方內部指引,在檢控涉及公眾活動的被捕人士前,警方一般會徵詢律政司的法律意見,並會就律政司的意見作出跟進。有關指引屬警方內部文件,涉及警方如何調查及處理案件,不適宜公開。

  警方沒有備存以公眾活動作分類的有關在提出檢控前向律政司徵詢法律意見的統計數字。

(四)作為執法人員,警務人員在法庭上提供的證供必須是他信納為真確無訛的。

  如法庭建議將任何案件轉介警務處投訴警察課跟進,投訴警察課會按既定程序公平公正處理,並會按照《獨立監察警方處理投訴委員會條例》(第604章)向獨立監察警方處理投訴委員會作出匯報或呈交調查報告。若有證據證實任何警務人員在這方面違反規定,警務處必定嚴肅處理。投訴警察課沒有以「不誠實作供」分類備存調查個案統計數字。

  另一方面,若律政司認為任何證人在任何案件中作假證供,會要求相關執法機關調查跟進。



2015年5月13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5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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