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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今日(五月十三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郭偉�L議員的提問和民政事務局局長曾德成的書面答覆:
問題:
當局於本年三月告知本會民政事務委員會有關《旅館業條例》(第349章)(《條例》)檢討的公眾諮詢結果,並建議修訂《條例》,優化旅館發牌制度及利便打擊無牌旅館的執法行動。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鑑於當局估計現時約有280間持牌賓館位於公契內載有明確條文禁止把處所用作酒店或賓館的大廈內,每間該等賓館的名稱、地址、房間數目、獲批旅館牌照尚餘年期分別為何;
(二)鑑於當局建議修訂《條例》以賦權旅館業監督(監督),如大廈公契包含明確條文禁止有關處所用作旅館或商業用途,可拒絕發出牌照或為牌照續期,當局除向受影響的賓館持牌人提供一年寬限期外,會否支援及協助這類由於原本政策較寬鬆而可獲發牌的賓館遷往他處繼續經營;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有否評估該等賓館在《條例》修訂後因未能遷往他處繼續經營而結業的情況;如有,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及
(三)鑑於當局在有關的諮詢文件中,就旅館牌照申請的地區諮詢建議3個可行方案,當中包括(i)由民政事務專員進行地區諮詢,以及(ii)成立由非官方成員組成屬行政性質的獨立委員會,考慮當區人士意見後向監督提出建議,而回應者對該兩個方案的支持度相若,當局是否已決定採用哪個方案;如是,決定及其原因為何;如否,當局會根據甚麼準則決定採用哪個方案?
答覆:
主席:
為回應社會近年關注旅館對大廈居民造成的滋擾和不便,民政事務總署(民政署)在去年七月完成《旅館業條例》(第349章)(《條例》)的檢討,並發表諮詢文件,提出一系列優化發牌制度及加強打擊無牌旅館的建議,廣泛諮詢公眾意見。
公眾諮詢在去年八月結束,民政署接獲近1 100份書面意見。經仔細整理和分析所收集的意見書後,我們已在本年三月二十四日向立法會民政事務委員會匯報諮詢的結果。由於各項建議均獲得社會各界廣泛支持,我們會修訂《條例》,以落實諮詢文件中的各項優化旅館發牌制度以及利便執法行動以打擊無牌旅館的建議。我們現正草擬《旅館業(修訂)條例草案》(《條例草案》),並會盡快提交立法會審議。
就郭議員提出的問題,我的回覆如下:
(一)在現行的發牌機制下,旅館業監督只可因為擬用作旅館的處所未能符合《條例》訂明的樓宇結構安全、消防安全、衛生配置和旅館管理等原因而拒絕向有關旅館發出牌照。由於大廈公契並非《條例》訂明可以拒絕發牌的原因,因此我們並沒有備存持牌旅館所在大廈公契的文本。我們曾檢視土地註冊處的公開紀錄,估計約有280間持牌旅館所在大廈的公契,可能載有明確條文限制在大廈內經營旅館。但有關大廈公契是否載有明確限制性條文,須由法律專業人士進一步確定,因此當局的評估只供參考。
民政署轄下的牌照事務處(牌照處)稍後會發信知會可能受影響的旅館持牌人,提醒及建議他們及早徵詢法律意見,及作出適當的安排。牌照處亦會設立專線電話,以回答業界的查詢。
(二)雖然在現行的發牌制度下,大廈公契並非發牌的考慮因素之一,但牌照處一直以來已在牌照申請表及相關指引、發牌通知函件及其他相關文件中,清楚提醒申請人和持牌人,旅館牌照不會免除他們遵守大廈公契條文的責任,他們必須確保在有關處所經營的旅館符合公契條文,否則須自行承擔有關的法律及其他後果。
我們明白在發牌時加入考慮大廈公契條文的規定,會對部分旅館經營者帶來影響。為了讓現有經營者有足夠時間適應新發牌制度,以及作出所需安排(例如搬遷至其他合適地點繼續經營),我們建議在《條例草案》生效後,讓他們可按現行的發牌規定續牌一次,為期12個月。換言之,對現有經營者而言,他們會在《條例草案》生效後一年,才須按新規定續領牌照。牌照處除了會發出通知,提醒受影響的旅館經營者須注意新發牌規定外,亦會優先處理因遷址而遞交的牌照申請,並會委派專責個案主任,協助他們處理申請事宜。
由於受影響的旅館可選擇遷往其他符合發牌要求的地方繼續經營,因此我們相信新發牌要求對業界整體的影響有限。至於個別旅館選擇搬遷、改變經營模式(例如以月租形式出租)或作其他安排,乃屬持牌人的商業決定。
(三)就進行地區諮詢的三個方案,在收到的書面回應中,方案一和方案二分別得到42%和43%的回應者支持。在十八區區議會諮詢中,較多區議員支持方案二。回應者指,方案二與另外兩個方案相比,較能在效率與公正之間取得恰當平衡。而方案二較方案一優勝之處,是能夠讓申請人有公平的機會,在獨立委員會面前回應反對者關注的事宜,並由獨立委員會公正和客觀地考慮和作出發牌建議。因此,在考慮公眾的意見後,我們已在向民政事務委員會提交的文件中表示將採納方案二,賦權旅館業監督,在處理簽發新牌照或為牌照續期的申請時,須顧及獨立委員會經考慮同一大廈居民提交的意見及申請人的回應後提出的建議。
完
2015年5月13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01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