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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四題:監管電動單輪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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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五月六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馮檢基議員的提問和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張炳良教授的書面答覆:

問題:

  有市民向本人反映,他們最近多次看見有人在行人路和單車徑上駕駛電動單輪車。據悉,某些電動單輪車充電一小時後可行走25公里,速度最高可達每小時16公里,而市民可在某些商場和購物網站購買到電動單輪車。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鑑於《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中「汽車」的釋義是「任何由機械驅動的車輛」,電動單輪車是否屬該條例所界定的汽車;

(二)過去兩年,當局對因駕駛電動單輪車而觸犯有關法例的市民發出口頭警告和作出檢控的個案數目分別為何,以及涉及電動單輪車的交通意外數目為何;

(三)過去兩年,當局有否了解電動單輪車在互聯網和市面上售賣的情況,以及有關的政府部門有否採取任何執法行動;及

(四)有否了解電動單輪車目前在哪些世界大城市可合法在道路上行駛;鑑於電動單輪車等輕便的交通工具日趨價廉物美,因此在世界各地越趨盛行,當局會否參考外地交通管理當局的經驗,考慮修訂法例,准許電動單輪車等輕便交通工具在符合指明安全規定和速度限制等條件下在香港道路上行駛;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就馮檢基議員提問的各個部分,現答覆如下:

(一)及(四)電動單輪車由機械驅動。根據《道路交通條例》(香港法例第374章)(《條例》),「汽車」的定義為任何由機械驅動的車輛。據此,電動單輪車可屬於「汽車」類別。

  任何汽車須屬於《條例》附表一指明的車輛類別,方可在香港登記及領牌。由於現時電動單輪車並不屬於附表一內所指明的車輛類別,因此不能登記及領牌。

  由於電動單輪車的構造及運作會對使用者本身及其他道路使用者構成一定危險,因此政府現階段未擬修訂《條例》附表一,以容許電動單輪車登記及領牌。

  至於其他地區對電動單輪車的監管,一般而言,海外地區的法例不容許未獲登記及領牌的汽車在路上行駛。根據運輸署初步掌握的資料,該署目前未發現有海外地區指明電動單輪車可在道路上使用。

(二)警方並沒有備存有關因在路上駕駛電動單輪車而發出的口頭警告和檢控數字,以及涉及電動單輪車的交通意外數字。

(三)香港現時並無法例禁止市民在互聯網上或市面售賣電動單輪車。雖然電動單輪車不能登記及領牌(見就第一及第四部分的答覆),因而不可在道路上行駛,但是政府亦注意到,電動單輪車可在室內或其他非道路地方使用。



2015年5月6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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