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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動議二讀《2015年山頂纜車(修訂)條例草案》(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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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張炳良教授今日(五月六日)在立法會動議二讀《2015年山頂纜車(修訂)條例草案》致辭全文:

主席:

  我動議二讀《2015年山頂纜車(修訂)條例草案》(下稱《條例草案》)。

  我們在二○一三年曾經向立法會交代,鑑於當時《山頂纜車條例》(下稱《條例》)既有條文並無訂明二○一三年以後的安排,政府會分兩階段處理關於山頂纜車的長遠營運安排及所須的法例修訂工作。我們已在二○一三年完成第一階段的工作,在該年十二月修訂《山頂纜車條例》後向山頂纜車有限公司(下稱「纜車公司」)批出為期兩年的過渡經營權。此經營權將會於今年(二○一五年)底屆滿。現在我們是按計劃進行第二階段工作,即是進一步修訂《條例》,以訂明山頂纜車的長遠營運安排,令山頂纜車得以在過渡經營權在今年底屆滿之後維持服務。

  《條例草案》的目的,是修訂《條例》賦權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向任何合適的營辦商批出二○一五年後的山頂纜車經營權,及為離場機制定下法律框架。現有《條例》並沒有訂明經營權一旦易手的離場機制。

  具體而言,《條例草案》訂明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以以合適的方式向任何合適的營辦商,批出由二○一六年一月一日起或之後生效的經營權,每次批出的新經營權為期不多於十年。另外,在原有營辦商提出申請並且提交證據以令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信納該營辦商決意及有能力落實其提升山頂纜車設施及改善服務的發展計劃的情況下,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會在該經營權屆滿前向同一個營辦商再批出不多於十年的經營權。換言之,經營權可以「十年加十年」的方式批出,而批出經營權的權力可重複使用。

  自上世紀八十年代開始,每次批出或延續山頂纜車的經營權都是以十年為基礎的,這既可給予營辦商在業務和財務上有一定的穩定性,亦可令政府在每次批出或延續經營權時可因應當時的情況更新經營權的條款。從營辦商的角度而言,為期十年的經營權一般是足夠的,但假如營辦商計劃進行大型投資以提升設施及服務,則可能需要一個更長的經營權以確保投資計劃可行。因此,《條例草案》定下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按需要批出「十年加十年」的經營權。

  批出經營權的條款會按政府和營辦商議定的條款,經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審議後訂定。

  目前,山頂纜車軌道所佔的地方為政府土地,而山頂纜車兩頭總站的土地,以及關連物業、纜車車卡、路軌、機房等資產則為私人資產。《條例草案》訂定一旦經營權易手,離場機制便啟動。在離場機制下,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在原有的營辦商將要離場時,強制資產擁有人出租對經營纜車屬必要的土地和關連建築物,以及強制資產擁有人出售對經營纜車屬必要的設備(包括纜車車卡),以確保離場及經營權交接能在有法律依據下有序進行,並且減少山頂纜車服務中斷的風險。私人資產擁有人將會獲得合理賠償。賠償金額若果出現爭拗,可交由土地審裁處決定,或在雙方同意的情�G下以仲裁解決。在依法處理爭拗期間,根據《條例草案》第11B(5)及11C(4)條,新營辦商可先行接管資產,以確保交接順利、纜車服務不會中斷。律政司已確定《條例草案》內關於強制出租及強制售賣資產的安排符合《基本法》第6條和第105條關於保護私有財產的要求。

  離場可以在經營權屆滿時發生,既可以由於原有營辦商無意再經營,也可以因為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不再向原有營辦商批出經營權,亦可以因為政府與營辦商雙方未能就批出新經營權的條款達成協議所引致。

  離場機制或有可能在原有的經營權尚未屆滿前啟動。《條例草案》定下機制,讓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基於山頂纜車營運的安全理由、或營辦商未能履行批出經營權的條款,又或有證據顯示營辦商可能會清盤的情況下,在經營權屆滿前提早終止經營權。在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發出終止命令前,營辦商可向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提交書面申述,表達意見及作出解釋。

  山頂纜車由私營公司興建,自一八八八年開始運作,最初是為了服務同一公司在山頂營運的酒店,後來亦成為服務中半山一帶的公共交通工具。但隨�茖茤馱茈迨s山頂及中半山道路及公共交通服務的發展,由一九八○年代開始,山頂纜車已基本上成為一項旅遊及消閒設施。有見及此,《條例草案》修訂「局長」的定義為「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把運輸及房屋局局長的原有權力及政策責任轉交前者。

  基於《條例草案》所訂定的法律框架,就二○一六年一月開始計未來十年的經營權而言,政府政策上是打算在不會影響日後談判結果的前提下,就該十年的新經營權可能批予纜車公司與該公司開始作出商討。若果最終雙方就批出經營權的條款達成基本協議,而屆時修訂條例已獲立法會通過,則依修訂條例在獲得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同意下,纜車公司便可獲批十年的經營權。政府認為,將未來十年的經營權批予纜車公司,可免除因招標需時而可能引致山頂纜車服務中止的風險。

  事實上,纜車公司營運山頂纜車在服務和安全表現方面一直記錄良好,並且有意進行一個耗資約為六億元的發展計劃,以增加山頂纜車載客量及改善排隊及候車安排。政府相關部門認為計劃的初步方案可取,預計施行上應不會出現難以解決的問題。

  由二○一六年起計的十年經營權批出後,纜車公司可按法例正式向政府提交經審議證實可行的發展計劃,屆時它亦可正式申請將經營權延續十年(即前後十年加十年)。若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信納纜車公司決意並具備能力落實發展計劃,則會將經營權延續十年。

  若然政府和纜車公司最終未能就批出二○一六年起計十年的經營權的條款達成協議,則在《條例草案》獲立法會通過後,政府會透過招標批出經營權。

  《條例草案》內的主要建議已回應了議員們過往提出的主要關注。我們在二○一五年三月諮詢了經濟發展事務委員會。委員會對這些主要建議及政府打算與纜車公司商討向公司批出二○一六年一月起計十年的經營權的安排,基本上表示支持。

  我們懇切期望立法會能及時通過《條例草案》,以便政府在新的法律框架下就二○一六年開始的經營權作出具體安排,確保山頂纜車服務順利延續。政府會全力配合立法會的審議工作。

  主席,我謹此陳辭。

完

2015年5月6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0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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