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體版 英文版 寄給朋友 政府新聞網
立法會十六題:試車牌照
***********

  以下為今日(五月六日)在立法會會議上謝偉俊議員的提問和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張炳良教授的書面答覆:

問題:

  試車牌照及試車字牌(T牌)是發給車輛製造商作送遞汽車、車輛經營者(俗稱「車行」)作顧客試車,以及車輛維修公司作測試維修後車輛之用。政府二○一三年三月回覆本會議員有關二○一三至二○一四年度開支預算質詢時指出,已於二○一二年七月修訂相關法例,加強監察機制,防止T牌被濫用。然而,上月初發生一宗掛T牌工程車失控導致途人死亡交通意外。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警方就上述交通意外是否涉及違法使用T牌所進行的調查進度為何;

(二)過去三年,每年有關違法使用T牌的舉報和定罪個案數目分別為何;該等定罪個案中,分別有多少宗涉及意圖逃避繳付汽車首次登記稅或車輛牌照費用,以及駕駛未經當局檢驗其是否符合安全及環保規定的車輛的個案;

(三)過去三年,警方每年截查了多少輛T牌車輛(當中的貨車及工程車數目),以及每年在該等執法行動中查獲多少宗違例使用T牌個案;

(四)鑑於據報保險公司一般對T牌持有人只提供第三者風險保險,並可拒絕就違法使用T牌情況下發生的交通意外作出賠償,過去三年,每年有關違例使用T牌的交通意外的平均判決賠償金額為何,以及最高判決賠償金額為何;是否知悉,有否出現被定罪人士無法全數支付有關賠償金額的個案;如有,詳情為何;及

(五)有否研究進一步修訂相關法例及加強執法,以遏止T牌被濫用?

答覆:

主席:

  就謝偉俊議員的提問的各個部分,現答覆如下:

(一)就問題提及的一宗掛試車牌照的工程車懷疑失控導致途人死亡的交通意外,警方現正進行調查,因此在現階段不適宜作出評論。

(二)及(三)根據警方的資料,過去三年(二○一二年至二○一四年),每年有關違法使用試車牌照的檢控數字分別為21宗、6宗及6宗。警方並沒有備存有關舉報和定罪個案的記錄,以及在日常執法期間截查可疑車輛當中使用試車牌照的車輛數目。

(四)交通意外的申索屬於民事訴訟案件。保險業監理處表示沒有收集與使用試車牌照有關的交通意外賠償金額的資料。

(五)根據《道路交通(車輛登記及領牌)規例》(香港法例第374E章)(《規例》),試車牌照及試車字牌是由運輸署發給車輛製造商、修理商或經營者在處理業務過程中使用車輛的牌照,有效期最長為一年。試車牌照內包括持有人名稱、地址、試車牌照號碼及有效期等資料。試車字牌則是一對金屬字牌,上面印有試車牌照號碼。試車牌照須與試車字牌一同展示於使用試車牌照的車輛上。

  政府在二○一二年七月修訂法例,進一步加強監察機制,以防止濫用試車牌照。經修訂的《規例》訂明試車牌照持有人須為每個試車牌照備存路程登記冊以記錄詳細路程資料(不少於最近30次的路程),以及須隨車攜帶根據試車牌照而使用的車輛的登記冊副本,以便警方執法。牌照持有人只可授權從事其相關業務的僱員使用試車牌照。為確保只有牌照持有人或獲其授權使用者方能使用試車牌照,所有試車牌照的持有人須備存詳細的授權記錄(包括獲牌照持有人授權的使用者的資料),而獲牌照持有人授權使用試車牌照的人,亦須隨車攜帶授權書,以便在運輸署或警務人員要求時提供作檢查之用。

  警方會在道路上採取執法行動截查可疑車輛(包括使用試車牌照的車輛)。運輸署亦會定期抽查試車牌照持有人的路程登記冊、授權書及授權記錄,以確保試車牌照獲正確使用。任何違反《規例》中有關使用試車牌照的規定,即屬違法。除法庭判罰外,運輸署一般會取消所涉及的試車牌照,以加強打擊濫用行為。

  運輸署及警務處會繼續監察試車牌照的使用情況,並不時檢視法例的運作,以確保試車牌照不會被濫用。



2015年5月6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30分

列印此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