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體版 英文版 寄給朋友 政府新聞網
《2015年破產(修訂)條例草案》刊憲
*******************

  政府今日(四月三十日)在憲報刊登《2015年破產(修訂)條例草案》(《條例草案》)。《條例草案》將在《破產條例》(第6章)下訂立新安排,鼓勵破產人盡責協助受託人管理其破產產業,並加強保障債權人的權利。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發言人說:「在新安排下,如破產人未能完成初次會面,以致損害對破產人產業的管理,受託人可向法院提出申請;而法院可行使獲賦予的酌情權,決定破產人解除破產的期限應否視為從未開始,直至該名破產人遵守法院在作出裁決時所指明的相關條款為止。」

  發言人補充說:「在作出裁決前,法院可考慮個別個案的所有相關因素,以及破產人的申述。」

  新安排將取代現行《破產條例》下的自動機制--即破產人在指明情況下離開香港,會暫停計算解除其破產的期限。終審法院在早前一宗裁決中指出,現行的自動機制對破產人的旅行權利所施加的限制,超出了保障債權人權益所需,亦沒有考慮破產人離開香港是否損害對破產人產業的管理,而法院在此事宜上也沒有酌情權。

  現行《破產條例》訂明,首次破產人在破產四年後(非首次的破產人則為五年)便可獲解除破產;如受託人及債權人就破產人獲解除破產提出反對,法院亦可考慮頒令將該期限延長至最多八年。《破產條例》亦訂明自動機制,若破產人在某些指明情況下離開香港,解除其破產的期限將會暫停計算。

  《條例草案》將於五月十三日提交立法會進行首讀及二讀。



2015年4月30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3時03分

列印此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