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體版 英文版 寄給朋友 政府新聞網
立法會十二題:警務處姓名索引電腦系統
******************

  以下為今日(四月二十二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陳家洛議員的提問和保安局局長黎棟國的書面答覆︰

問題︰

  警務處的行動支援系統,包括姓名索引電腦系統(索引系統)及刑事情報電腦系統,儲存個別人士的刑事紀錄、被通緝和失蹤人士的數據及情報。關於該等系統的管理和運作,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上述系統(i)現時分別儲存了多少項屬香港居民及非香港居民的資料,以及(ii)在過去三年每年分別新增及刪除了多少項資料,並按資料的類別(例如指紋、掌紋、照片、脫氧核糖核酸樣本及犯罪紀錄等)列出分項數字;該等資料的收集及刪除準則為何;

(二)有否就索引系統內儲存的資料的收集程序、收集對象、收集限制、儲存時限和刪除程序制訂指引,並定期作出檢討;若有,詳情是甚麼;若不能提供詳情,原因是甚麼;可否公開該等指引;若否,原因是甚麼;

(三)會否考慮委託審計署、申訴專員公署或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就索引系統的管理和運作進行審查或檢討,以確定該系統沒有儲存過多和不必要的資料,並有關人員按照既定程序運作該系統;若會,審查或檢討工作的詳情是甚麼;若否,原因是甚麼,以及警務處有否計劃進行有關檢討;及

(四)鑑於警務處將會向本會財務委員會申請撥款,以更換上述兩個系統的基礎平台設施,該處會否考慮一併檢討該等系統的管理和運作;若會,檢討工作的詳情是甚麼;若否,原因是甚麼?

答覆:

主席:

  現時支援警務處姓名索引電腦系統(索引系統)及刑事情報電腦系統(情報系統)的基礎平台設施,使用年限行將屆滿。為了維持執法機關的日常有效運作,政府建議更換這個過時的基礎平台設施。就陳議員的提問,政府的綜合回覆如下:

  索引系統集中儲存本港的刑事紀錄,及所有被警務處列為「失蹤人士」或「通緝人士」的資料。警務處及其他執法機關為了防止及偵查罪案及執行法定職能,可以透過索引系統檢索有關資料。警方亦會向司法機構提供刑事定罪紀錄,以協助司法機構在法庭聆訊期間履行司法職能。直至二○一五年三月,索引系統儲存約110萬個刑事紀錄,該系統並無備存每年新增及刪除資料的統計,或按香港居民或非香港居民身分的分項數據。索引系統本身並沒有儲存指紋及掌紋等資料。

  警務處是根據《警隊條例》(第232章)第59條記錄及保留因違反香港法例而被捕或被定罪人士的個人資料。相關資料的刪除準則是根據《警隊條例》第59條及其他相關法例而制訂的。予以刪除情況包括被告人獲判無罪或其定罪經上訴而獲法庭撤銷、曾在警司警誡計劃下被警誡的人士年滿18歲或被如此警誡後滿兩年(以較遲者為準)、自願簽保令及根據《少年犯條例》(第226章)第15條作出的法令的有效期屆滿後;以及有關人士獲證實死亡等。

  警務處有一套嚴謹機制規管索引系統的管理及運作。索引系統屬於「限制使用」系統,使用該系統的人員都必須經訓練及獲授權,並須受警隊內部指令及程序的嚴格規管。索引系統亦有嚴謹的保安檢查機制。負責監察的人員會定期抽取稽核紀錄,以便找出任何未獲授權或不當使用有關資料的情況。如懷疑有未經授權而進入該系統或使用有關資料的情況,警隊會作出全面調查,及會採取刑事檢控或紀律處分。鑑於索引系統的指引屬於警務處內部文件,故此不會向外公開。該指引是配合香港法例所制訂的。如相關法例有任何修訂,警務處會適時地進行更新。

  為確保索引系統的高度完整性、可信性及保安,警務處已有一套行之有效的既定機制和程序。警隊在過往進行內部監察的程序時,曾發現有個別人員因為違反規定,不當進入索引系統或使用系統的資料,而遭受內部紀律處分;亦有人員因此被控以「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罪行而須負上刑責。索引系統屬於警務處的內部運作系統,該處沒有計劃邀請該部門以外的機構對系統進行審查。



2015年4月22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25分

列印此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