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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八題:經修訂的公屋配額及計分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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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四月十五日)立法會會議上王國興議員的提問和署理運輸及房屋局局長邱誠武的書面回覆:

問題:

  香港房屋委員會(房委會)於今年二月一日起實施經修訂公屋配額及計分制(新計分制)。有45歲以下非長者一人申請者向本人反映,他們已輪候公屋單位多年,原本可於一至兩年內獲編配公屋單位,但45歲或以上非長者一人申請者在新計分制下獲一次性給予額外60分,令他們的輪候時間增加,對他們有欠公平。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在實施新計分制前,分別有多少名非長者一人申請者可於今年二月一日後的12、18及24個月內獲編配公屋單位,以及當中分別有多少人的輪候時間因新計分制的實施而增加、他們的年齡分布,以及輪候時間最多和最少增加多少;

(二)房委會有否向受影響的申請者解釋新計分制如何影響他們的輪候時間,以及有否就此設立申訴渠道,以便考慮酌情優先向有迫切住屋需要的申請者編配公屋單位;及

(三)房委會會否增加本年度非長者一人申請者的公屋編配名額,讓原本可於24個月內獲編配公屋單位的申請者的輪候時間,與新計分制實施後45歲或以上申請者的輪候時間看齊,以減少申請者之間的矛盾,減低新計分制的負面影響;如否,房委會如何確保新計分制是公平和合理的?

答覆:

主席:

  按政府和香港房屋委員會(房委會)的政策,於編配公共租住房屋(公屋)時,一般申請者(即家庭和長者一人申請者)會較非長者一人申請者優先得到照顧。為此,房委會於二○○五年九月實施適用於非長者一人申請的配額及計分制。有別於一般申請者,在配額及計分制下—

(a)每年編配的單位受限於一個配額;

(b)按計分制決定各申請者的優次;及

(c)平均輪候約三年獲首次編配單位的目標不適用於配額及計分制申請者。

  政府於二○一二年成立長遠房屋策略督導委員會(長策會),對於配額及計分制,長策會的其中一項關注是年紀較大的申請者向上流動的能力或相對有限,因此認為適宜給予他們較高的優先次序。在長遠房屋策略公眾諮詢期間,有相當多回應者同意應給予年逾45歲的非長者一人申請者額外分數。長策會在其提交給政府的報告中,要求房委會審慎檢討包括配額及計分制的公屋相關政策,確保珍貴的公屋資源運用得宜。

  與此同時,審計署署長在其關於編配及運用租住公屋單位的第六十一號報告書中,留意到配額及計分制存在固有誘因,促使申請人盡早申請公屋(即在年屆18歲合資格最低年齡時申請可積累最多輪候時間分數),因此建議房委會全面檢討配額及計分制。立法會政府帳目委員會其後亦認為房委會應檢討配額及計分制的計分方法,引入改善措施。立法會房屋事務委員會轄下長遠房屋策略小組委員會在二○一四年七月公布的報告,亦提及議員在此課題上的各種意見。

  房委會資助房屋小組委員會在考慮了各方意見後,在二○一四年十月十四日通過修訂配額及計分制,包括年屆45歲的申請者一次性獲加額外60分,使他們的優先次序高於其他較年輕的申請者;以及增加年齡分數,使申請時年齡每增添一歲可得的分數從三分增加至九分,以減低盡早申請的誘因。經修訂的計分制度於二○一五年二月一日起實施。

  就王國興議員問題的三個部分,現答覆如下:

(一)在配額及計分制下,申請者獲配公屋的相對優先次序,取決於申請者在計分制度下所得的分數。申請者所得的分數是按照一系列因素決定,包括申請者的年齡、申請者是否公屋居民,以及申請者的輪候時間。由於個別申請者的輪候時間、是否公屋居民和公屋選區等情況有所不同,加上不時有新申請者加入而他們的情況也各有不同,我們不能預計個別申請者何時能夠獲編配單位。除此之外,公屋編配的進度亦會被預留可供編配的單位數目、各區新建成和翻新公屋單位的供應量,以及申請者是否接受編配等因素影響。因此,我們未能估計在舊有制度下可於二○一五年二月一日後的12、18及24個月內獲編配單位的申請者數目和年齡分佈,以及實施新計分制度對他們的確實影響。

  在經修訂的配額及計分制下,一般而言,較年長人士會較快獲得編配。然而,個別申請者的實際優先次序,須視乎其在經修訂制度下的分數而定,並最終取決於公屋供應量和其他申請者的情況。

(二)正如上述指出,改善配額及計分制的建議已經過多番詳細討論。房委會在決定通過修訂配額及計分制前,已審慎考慮了長策會的建議、在長遠房屋策略公眾諮詢期內所蒐集的意見、審計署署長以及立法會政府帳目委員會的意見。房委會在通過修訂配額及計分制後,已即時於二○一四年十月十四日發出新聞稿,公布有關詳情。房委會亦已在二○一五年二月初,就配額及計分制的修訂及最新計算的分數逐一發信通知個別申請者。

  一如其他公屋申請者,配額及計分制下申請者可以申請「特快公屋編配計劃」,以提前獲配公屋單位。至於具社會或健康理由而有迫切住屋需要的申請者,可經由社會福利署推薦申請「體恤安置」。

(三)房委會資助房屋小組委員會在二○一四年十月十四日通過修訂配額及計分制的計分方法時,亦同時通過增加配額及計分制下的配額,由每年佔擬編配予一般申請者和配額及計分制申請者單位總數的8%增加至10%;單位上限亦從2 000個增加至2 200個,由房委會二○一五/一六年度租住公屋編配計劃起實行。

  為了配合經修訂制度的實施,房委會資助房屋小組委員會亦通過採取以下的一次性安排─

(a)重新計算在實施日期(即二○一五年二月一日)之前已經遞交申請或已獲登記者在經修訂制度下所得的分數。若這些申請者在重新計算之後的總分高於他們在舊有制度下所得的總分,房委會會在實施日期當天把相差的分數給予申請者;

(b)在房委會決定修訂配額及計分制當天(即二○一四年十月十四日)或以前已通過詳細資格審查並已進入編配階段的申請者,他們獲編配公屋的次序,將會根據經修訂制度下所獲取的分數,或舊有制度下的分數,以較快獲編配者為準;及

(c)由於朗邊中轉房屋計劃於二○一六年一月清拆,居於朗邊中轉房屋的非長者一人戶可以保留他們在舊有制度下安置入住公屋的優先次序。

  房委會會繼續密切留意配額及計分制的實施情況。



2015年4月15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3時2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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