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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洋船七月一日起在本港泊岸時須轉用潔淨燃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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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會今日(四月十五日)通過《空氣污染管制(遠洋船隻)(停泊期間所用燃料)規例》(第311AA章)(《規例》)。新《規例》於今年七月一日起生效後,所有遠洋船隻在香港停泊時必須使用合規格燃料,以減少空氣污染物排放及改善空氣質素。

  《規例》列明的合規格燃料包括含硫量不超過0.5%的低硫船用燃料、液化天然氣,以及環境保護署署長認可的其他燃料。

  環境保護署發言人表示,《規例》訂明遠洋船隻除在停泊期間的首小時及最後一小時外,在香港停泊時必須使用合規格的燃料。此外,遠洋船隻到達泊位和開出的日期和時間,以及轉用燃料操作的日期和時間,都必須妥善記錄。有關記錄及該遠洋船隻的燃料裝艙單須在船上保存三年。如遠洋船隻利用減排技術令二氧化硫的排放少於或等同於使用低硫船用燃料,可獲豁免在停泊時使用合規格燃料。

  《規例》將於二○一五年七月一日起生效。任何遠洋船隻在香港停泊期間使用不合規格燃料,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有關船長和船隻擁有人最高可被判罰款20萬元及監禁六個月。如有關船長和擁有人沒有按《規例》的要求記錄或備存所需資料,亦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50,000元及監禁三個月。
 
  遠洋船隻一般以重油為燃料,其含硫量平均為2.6%。遠洋船隻停泊時排放的二氧化硫,佔其在香港水域內的總排放量約四成。實施《規例》可減少全港12%的二氧化硫及6%的可吸入懸浮粒子的排放,將有助改善香港的空氣質素,從而減少市民的健康風險。

  環保署將於今年五月舉辦簡介會,向航運業界介紹《規例》的詳情。



2015年4月15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0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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