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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違規進口的日本食品不屬香港禁止輸入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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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應傳媒查詢台灣當局發現有業界違規進口日本五個受禁縣市的食品,食物環境壎芵p食物安全中心(中心)發言人今日(三月二十五日)表示,因應傳媒有關報道,中心已即時展開跟進,根據現時台灣當局的網上資料顯示,有關食品不屬香港禁止輸入的食品。

  發言人說:「自二○一一年日本福島核電站發生事故後,中心開始以風險為本的原則加強在進口、批發和零售層面對日本進口食品進行輻射檢測。截至今日,中心已檢測了逾24萬個樣本。除了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有3個來自千葉縣的蔬菜樣本不合格外,其餘樣本全部合格。」

  「因應市民關注,中心正主動聯絡各大型超市及連鎖零售店管理層,以了解有關食品有否進口本港。如有發現,中心會加抽樣本進行輻射測試,並在入口及零售層面加強檢查日本進口食品包裝上的標籤資料是否與商戶提供的食品資料(包括來源地及日本的縣份)相符。如有發現違規情況,中心會採取適當行動。」

  根據《公眾壎秅峊型F條例》(第132章)第61條規定,任何人如在其標籤上對所售賣的食物作出虛假說明或在食物的性質、物質或品質方面誤導他人,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罰款為港幣五萬元及監禁六個月。如食品標籤列有原產國家說明但發現有虛假的地方,中心會考慮根據上述法例提出檢控。

  發言人補充:「中心會繼續密切留意事件,並會與台灣有關部門繼續保持緊密聯絡,因應情況採取適當行動,以確保公眾健康。」

  自二○一一年日本福島核電站發生事故後,食環署署長根據《公眾壎秅峊型F條例》(第132章)第78B條例發出《命令》,禁止最受影響的五個縣(包括福島、茨城、櫪木、千葉及群馬)的所有蔬菜及水果、奶和奶類飲品及奶粉進口香港。來自上述五個縣的所有冷凍或冷藏野味、肉類及家禽,所有禽蛋,及所有活生、冷凍或冷藏水產品,在進口香港前,須附有由日本主管當局所簽發的證明書,證明有關食物的輻射水平沒有超出指引限值,否則禁止輸入本港。上述《命令》仍然生效,任何人違反《命令》的任何條款,最高可被判罰款十萬元及監禁十二個月。



2015年3月25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9時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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