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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環境局局長動議《區域供冷服務條例草案》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發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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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環境局局長黃錦星今日(三月二十五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動議《區域供冷服務條例草案》(《條例草案》第2、4、5、6、10、22、24、25條,以及附表1和附表2第1及5條的發言全文:

主席:

  我動議修正《區域供冷服務條例草案》第2、4、5、6、10、22、24、25條,以及附表1和附表2第1及5條。修正案的內容,已載列於發送給各位議員的文件中。

  在審議期間,法案委員會提供了很多寶貴的建議。因此,我們提出數項修正案回應委員提出的意見,而它們主要是一些文本及技術性的修訂。以下,我會簡單解釋這幾項修正建議。

  就《條例草案》第2條,我們建議的修正案旨在加入「協定開始日期」的定義詞,以便在草案其他有關條文中作提述之用。我們亦建議修訂「獲准用戶」及「估計最高製冷量」的定義,使到草案有關條文的中英文文本更清晰一致。

  就《條例草案》第4、5、6及10條,我們建議的修正案旨在改善有關條文的表達方式;使條文的措辭一致;而且大部分是加入「協定開始日期」的定義詞後的相應修訂。因應就第10條的修正案,我們亦建議相應修訂附表1方括號內所列出提述該附表的草案條文號碼。

  至於《條例草案》第22(1)(c)及(1)(d)條,因應法案委員會的意見,我們建議在條文加入(d)、(e)、(f),將與草案第7(1)(d)、(e)或(f)有關的決定,訂為可向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的決定。

  就《條例草案》第24(1)(b)、(1)(c)及(2)(b)條,我們建議修訂該條的英文文本,以更準確提述相關的專業團體。

  就《條例草案》第25(2)(b)條,因應法案委員會的意見,我們提出了修正案,以便更準確反映政府當局有關上訴委員會組成的原意,即從草案第24(1)(b)、(c)及(d)條所指明的三個類別,各委出至少一名成員,以組成上訴委員會中主席以外的四名成員。

  最後,就附表2第1及5條,我們建議的修正案旨在改善有關條文的表達方式。

  法案委員會已知悉並支持上述的修正案。因此,我懇請議員通過這些修正案。多謝主席。



2015年3月25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7時3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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