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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二題:外判公共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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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三月二十五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郭家麒議員的提問和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家強的書面答覆︰

問題:

  就受聘於中介公司及外判服務承辦商(統稱「外判商」)而為政府部門或公營機構提供服務的員工(外判員工),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三年,每年各政府部門及公營機構(包括醫院管理局及職業訓練局)的外判員工總數,並按部門/機構列出分項數字;有否研究外判員工現時的薪酬福利水平,是否低於職責相若的公務員及其他私營企業僱員的水平,以及他們的僱傭合約年期是否較其他私營企業僱員的年期為短;若有研究,詳情為何;

(二)各政府部門及公營機構選擇外判商的具體準則;過去三年,它們把服務外判的詳情,包括服務性質和合約年期,以及每年因外判服務而節省的款項總額;

(三)過去三年,每年各政府部門收到外判員工指稱外判商拖欠或剋扣工資或工作環境欠佳的投訴宗數;當局跟進該等投訴的詳情為何,以及當中因投訴成立而對有關外判商作出懲處的個案宗數及詳情為何;

(四)政府最近一次檢討其監管外判商給予外判員工的薪酬待遇的機制的日期及詳情為何;及

(五)各政府部門及公營機構在過去三年及預計在未來三年,每年因把(會把)服務外判而分別刪減多少個職位;它們有否計劃直接聘用員工提供服務,以取代外判服務;如有,詳情為何?

答覆:

主席︰

  外判是政府部門用以提供公共服務的其中一種方式,個別部門會因應運作需要決定是否把服務外判。

  關於受聘於中介公司及外判服務承辦商而為政府部門或公營機構提供服務的員工和他們的薪酬待遇,本局沒有備存有關資料。根據效率促進組在二零一三年五月就政府外判服務發表的調查報告,以每年外判服務開支計算,聘用外判服務最多的10個部門,佔所有部門用於外判服務開支的87%。這些部門包括建築署、土木工程拓展署、渠務署、環境保護署、機電工程署、食物環境壎芵p、路政署、房屋署、康樂及文化事務署及水務署。根據上述部門提供的資料,現就問題各點回覆如下︰

(一)過去三年(以二零一二、二零一三及二零一四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計算),上述政府部門的外判員工總數,按部門列出分項數字,詳見附件的表一。

  上述部門沒有就外判員工現時的薪酬福利水平,是否低於職責相若的公務員及其他私營企業僱員的水平,以及他們的僱傭合約年期是否較其他私營企業僱員的年期為短,作出有關研究。

(二)部門選擇外判商時,會視乎服務合約的性質和金額,採取以價錢為單一準則或採用評分制度。就後者而言,評分的準則包括外判商的資歷及經驗、過往表現、技術建議,實施計劃,給予工人的工資、外判商工人的每天最高工時建議,以及建議的合約價錢等。

  上述部門過去三年批出的外判合約服務性質及年期,詳見附件的表二及表三。至於每年因外判服務而節省的款項總額,上述部門並沒有相關資料。

(三)過去三年,上述部門收到外判員工指稱外判商拖欠或剋扣工資或工作環境欠佳的投訴宗數,以及當中因投訴成立而對有關外判商作出懲處的個案宗數及詳情,詳見附件的表四。

(四)外判商給予外判員工的薪酬待遇,是由勞工市場的供求機制釐定。然而,為保障非技術工人的待遇,立法會在二零一零年七月通過《最低工資條例》,政府亦於二零一一年五月一日實施首個法定最低工資。《最低工資條例》規定法定最低工資水平須每兩年至少檢討一次。對於以僱用非技術工人為主的政府服務合約,因應法定最低工資額調整,政府在二零一三年三月八日,修訂了適用於政府服務合約承辦商與其非技術工人簽署的「標準僱傭合約」,指明員工的薪酬須按日後《最低工資條例》規定的每小時最低工資額作出修訂而有所調整,僱員的工資亦須不低於調整後的工資水平。

(五)根據公務員事務局提供的資料,各政府部門一向有以外判服務形式讓私營機構參與提供公共服務。這種做法既有助維持精簡高效的公務員隊伍,又可令提供服務的方式更具經濟效益和更為靈活,部門也可把公務員資源集中用於提供核心服務和處理優先的工作。

  各採購部門有權決定應否以外判形式提供其部門的公眾服務及釐訂外判計劃的詳情,公務員事務局並沒有各部門外判服務的資料。然而,對於應由政府直接提供,並且經審慎研究後認為不宜以其他模式提供的服務,部門應聘用公務員來應付服務的長遠運作需要。政府的一貫政策是不會因外判公共服務而遣散任何公務員,部門會透過自然流失、內部調配,或調派擔任其他職務等途徑,妥善處理受影響的員工。



2015年3月25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5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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