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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四題:規管比特幣交易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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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三月二十五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梁耀忠議員的提問和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家強的答覆︰

問題:

  據報,近日本港一個比特幣(即Bitcoin)交易網站突然停止運作,其辦事處亦被發現沒有營運,估計約有三千名投資者蒙受損失,涉款總額高達30億港元。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警方至今收到多少名投資者報案及涉款總額為何;警方如何處理該等案件及進展為何;是否已完成處理部分案件;如是,結果為何;及

(二)鑑於政府曾多次提醒市民買賣比特幣的風險,並重申它只是一種虛擬世界創造的「商品」,當局是否掌握比特幣在香港買賣及用於購物的情況;當局會否主動調查比特幣交易平台的運作情況,以及會否考慮立法監管或禁止有關活動;如會,詳情為何;如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政府在過去已多次在不同媒體提醒公眾,我亦曾在去年一月八日在本會會議上回應陳鑑林議員的提問時表示,比特幣並非法定貨幣,其價值沒有實物、發行人或實體經濟的支持,價格波幅非常大。我們又不厭其煩重複發出警告,指兌換、交易或持有此類虛擬商品作投機用途潛在極高風險。投資者教育中心及消費者委員會亦已多次提醒市民有關參與比特幣交易可能會蒙受金錢損失,而假如虛擬商品停止買賣或其營運商停止營運,持有者可能無法獲得退款。我們一直不鼓勵市民漠視有關風險而參與有關的投機炒賣或交易。就問題的兩部分,政府的回應如下:

(一)根據警方的資料,警方於二零一五年二月十一日起接獲舉報,有報案人指自二零一四年初開始,透過一間本地公司參與比特幣買賣。及至二零一四年十二月有關人士發現其在該公司開設的戶口不能運作,戶口內的比特幣均無法作任何提取及買賣,懷疑受騙。至今共有一百多名人士報案,涉及金額達1億8,000萬元。

  警方商業罪案調查科已接手調查案件,搜查多處地點,檢獲電腦、平板電腦、手提電話及賬戶記錄等,並以「串謀訛騙」罪拘捕2男4女,年齡介乎34至55歲。6名被捕男女已獲准保釋候查。警方會繼續調查有關個案,我們呼籲懷疑受騙者盡快向警方報案。

(二)鑑於比特幣在各地的流通情況有別,我們注意到不同地區按其市場的發展狀況,就比特幣此類虛擬商品交易的監管採取不同的處理手法。根據我們理解,和其他地方相比,比特幣在香港並未發展成為被廣泛使用的支付媒介,其流通量以作為日常生活以致工商業交易的兌換媒介可謂微不足道,而現時只有極少數的商戶聲稱會接受比特幣作為支付媒介。故此我們認為比特幣或其他虛擬商品的本質和現時在香港的流通量皆未能為它們提供足夠成為電子貨幣的條件,充其量只能客觀地被視為個別人士用作投機炒作的商品或虛擬商品,其普及程度對香港金融體系造成重大影響的可能性亦不大,故此政府認為現時未有需要引入新法例管制或禁止市民參與這類虛擬商品的交易活動。

  正如大部分地區的情況,香港目前沒有就虛擬商品的安全或效能,以及此類商品交易的平台或營運商作出針對性的規管。然而,不論虛擬商品是否牽涉在內,現行法律可制裁相關的洗黑錢、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欺詐、層壓式計劃及科技罪案等犯罪行為。為達至防止及偵破有關罪行的目的,警方在有需要時會進行巡邏,包括在互聯網的公眾平台上搜集資料。若警方發現有資料牽涉刑事案件,定會採取執法行動。

  同時,金融監管機構(包括香港金融管理局、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保險業監理處和香港海關)已要求金融機構必須按《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金融機構)條例》,嚴格評估與虛擬商品相關的洗黑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風險,並在考慮與虛擬商品計劃或業務有關的營運者建立或維持業務關係時,持續嚴格遵行客戶盡職審查及備存紀錄的規定。

  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販毒(追討得益)條例》或《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任何人(包括各金融機構、虛擬商品交易商或營運商),如在任何時候,發現任何可能涉及洗黑錢或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可疑活動,都必須向由警方及香港海關成立的聯合財富情報組披露有關資料。任何人如未能向聯合財富情報組披露有關可疑交易,可構成觸犯相關法例。

  另外,按《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金融機構)條例》的要求,任何營運者在業務中經營涉及貨幣兌換或匯款服務,必須向海關關長申請經營金錢服務的牌照。就該條例,海關亦不時主動進行巡邏,包括網上巡邏,以打擊無牌經營金錢服務,其中涵蓋比特幣平台有否無牌經營此等服務。

  政府和金融監管機構會密切監察比特幣或其他虛擬商品的發展,並透過積極參與相關國際組織(例如財務行動特別組織)的會議,與各地的監管機構保持溝通。我再次向市民呼籲,由於比特幣屬高度投機性商品,市民要加倍小心,當考慮參與比特幣此類虛擬商品交易或買賣時,必須提高風險意識,避免帶來損失。



2015年3月25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0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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