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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題:區議會的利益申報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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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三月二十五日)在立法會會議上何俊仁議員的提問和民政事務局局長曾德成的書面答覆:

問題:

  《區議會條例》(第547章)第68條訂明,「區議會可訂立常規,以規管其程序及其轄下委員會的程序」。據悉,各區議會已根據民政事務總署擬備的《區議會常規範本》(《範本》)訂立其會議常規,當中均有採納《範本》的以下申報利益條文:區議會主席必須決定,曾就某事項披露利益關係的區議員(區議會主席除外)可否就該事項發言或參與表決、可否留在席上旁聽,或應否避席(如區議會主席曾就某事項披露利益關係,則須由區議會副主席作出有關決定)。就區議會的利益申報制度,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當局是否知悉,現時有否區議會主席依上述條文作出決定時採取以下做法:要求作為公共或私營公司/機構(包括非牟利福利機構)非受薪(或沒有酬金、津貼或其他實惠)董事的區議員,(i)在區議會及其委員會討論與該公司或機構相關的撥款建議時,須披露此關連及/或須避席,以及(ii)不得在有關撥款建議的表決中投票?若有,詳情為何;及

(二)當局會否檢討《範本》內申報利益條文的內容,並將第(一)項提及的做法納入《範本》,以及建議各區議會考慮予以採納;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為避免利益衝突,民政事務總署參照廉政公署發出的兩層申報利益制度指引,就區議會的運作,制定相關條文,要求區議員在成為區議員時申報其一般金錢利益或其他實惠,以及在遇有利益衝突時申報。

  十八區區議會均已將有關利益申報條文納入其《區議會常規》內,所有區議員均須遵守。

  兩層申報利益制度是指:

(甲)成員個人利益登記冊

  區議員必須向區議會秘書提供個人利益詳情,包括公共或私營公司的受薪東主、合夥人或董事職位;受薪的工作、職位、行業或專業;收受的財政贊助;擁有的土地或物業和其個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所持有的股份等。

(乙)在會議上申報利益

  如區議員在區議會考慮的任何事項中,包括所處理的投標、報價和區議會撥款,有任何金錢或其他方面的利益關係,或發現與受惠者或可能受惠者有關連,該議員在發覺此事後,必須在討論該事項之前,盡早向區議會申報。主席會決定該區議員可否就有關事項發言或參與表決、或應否暫時避席。

  一般而言,主席會根據區議員所申報的利益,考慮該區議員就有關區議會正處理的事項上是否有潛在或實際的利益衝突,並決定他應否避席、可在席但不投票不討論、不投票但可討論、或可投票可討論等方案。

  就問題的二個部分,我的答覆分別如下:

(一)根據十八區區議會秘書處的紀錄,在二○一二年一月至二○一五年二月,沒有區議會主席要求區議員,如果作為公共或私營公司/機構(包括非牟利福利機構)非受薪(或沒有酬金、津貼或其他實惠)董事,(i)在區議會及其委員會討論與該公司或機構相關的撥款建議時,須披露此關連及/或須避席,以及(ii)不得在有關撥款建議的表決中投票。

(二)《區議會常規範本》的利益申報制度行之有效,也廣為所有區議會接納及熟悉,目前沒有需要檢討《範本》內申報利益的條文。



2015年3月25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3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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