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體版 寄給朋友 政府新聞網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在立法會經濟發展事務委員會會議上就山頂纜車的長遠營運安排開場發言(只有中文)
******************************

  以下為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張炳良教授今日(三月二十三日)在立法會經濟發展事務委員會會議上,就山頂纜車的長遠營運安排的開場發言:

主席:

  委員們或會記得,我們在二○一三年曾向立法會交代,政府會以「兩階段」的方法處理關於山頂纜車的法例修改及長遠營運安排。我們已在二○一三年完成第一階段,在該年十二月修訂《山頂纜車條例》(《條例》)後向山頂纜車公司批出為期兩年的過渡經營權。此經營權將會於今年年底屆滿。

  現時我們正進行第二階段,即是進一步修訂《條例》,以訂明經營山頂纜車的長遠營運安排,讓山頂纜車得以在過渡經營權在本年底屆滿之後繼續維持服務。

  今天我們向事務委員會交代第二階段修例建議的框架,以及我們打算如何處理二○一六年一月一日起為期十年的山頂纜車經營權。

  我們的修例建議框架主要回應議員們兩年前提出的主要關注,包括:

(一)需要改善山頂纜車的服務和設施,特別是增加纜車車廂的載客量和改善花園道總站的輪候安排;以及

(二)需要訂立機制,以便當經營權因需要轉換到新的營辦商的時候,轉移安排會暢順。

  就改善服務及設施方面,山頂纜車公司在二○一三年已向政府表示有意進行按現時估算涉及約六億元、可增加載客量超過六成、及擴建及翻新兩個總站的發展計劃,並提交了初步的工程設計方案。政府各相關部門已檢視了設計方案,初步認為計劃可取,施行上亦應沒有一些不可解決的問題。山頂纜車公司現正籌備為下一階段進行必需的具體可行性顧問研究。

  修例建議亦將包括「離場機制」,當中會訂明,如何處理纜車運作所必需的總站用地、關連的建築物及其他資產(如車廂、路軌等)在經營權一旦要易手時的處理,以便纜車服務仍能暢順延續。

  《山頂纜車條例》經今次建議的修訂後,在法例層面上會為纜車服務方方面面的長遠營運事宜定下基礎及清晰的機制。修例的主要建議會包括:

(一)賦權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以合適的方式及不多於十年的經營期,向合適的營辦商批出在二○一六年一月一日及之後生效的經營權。這個權力可重複行使;以及

(二)營辦商在獲批這個經營權後可申請延續經營權,所延長的年期亦不多於十年。換言之,經營權的總年期最多會是二十年。但要經營權成功獲得延續,條件是營辦商必須在指定限期內向政府提交詳細資料,使政府信納它決意並具備能力落實發展計劃,以提升山頂纜車的設施及改善服務。

  修例一獲通過,離場機制便可按需要立即使用。

  就二○一六年一月一日起開展的十年期經營權,我們打算與山頂纜車公司展開商討。這是考慮到:

(一)山頂纜車公司亦已向政府表明有新發展計劃,並希望能共獲批二十年的經營權,使其發展計劃在財務上可行。相關部門初步研究後,認為發展計劃方向正確,我們樂見其成。

(二)山頂纜車公司在過去,無論在服務質素和安全的表現方面,一直紀錄良好,而山頂纜車亦已成為全球公認的香港標記之一。

(三)長久以來山頂纜車公司為既有營辦商,並擁有兩幅總站土地及其他纜車運作所需要的資產。公司已向政府表明有意在現時經營權在本年年底屆滿後繼續經營山頂纜車服務、增加投資。

  事實上,若以招標方式批出在二○一六年一月一日開始為期十年的經營權,程序必須待修例工作完成後(預計今年下半年後段)方可展開。而整個招標程序需時完成,當中亦或會涉及資產轉移的安排。若山頂纜車公司(即現時的營辦商以及總站土地、建築物及其他纜車資產的擁有人)未能在招標進行期間的過渡期繼續提供服務,則纜車服務或需要停頓一段時間。

  若山頂纜車公司可獲批十年經營權,以繼續提供由二○一六年一月一日起的纜車服務,則可避免服務中止。而屆時山頂纜車公司可按法例正式向政府提交經審議證實可行的發展計劃,及申請將經營權延續十年(即十年加十年),使六億元的發展計劃得以落實。上世紀八十年代時,當時的政府同樣以這種「十年加十年」的方式批出山頂纜車經營權,這安排是按當時法例的規定作出。今次,我們的修例建議基本上是作出相同的安排。

  不過,一個基本出發點是任何新經營權必須按能保障社會整體利益的條款批出,因此,我們在與山頂纜車公司商討時必定會盡力爭取最有利的條件。事實上,條例經修訂後會有機制引入新的營辦商,使政府在有需要時可按法例啟動。雖然我們不願見到因談判破裂而導致纜車服務在今年年底經營權屆滿後必須中止,但亦絕不會因為怕服務中止而接受不合理的條件,不會出現所謂「打死狗講價」的情況。

  由於山頂纜車自一九八○年代開始基本上已定位為一項旅遊和消閒設施,故政府認為由商務及經濟發展局作為政策局較為合適,我們藉今次修例機會建議《條例》中「局長」的定義,由「運輸及房屋局局長」更新為「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

  主席,我們希望委員們支持修例建議及二○一六年一月一日起為期十年的山頂纜車經營權的處理方法。政府的目標是在今年五月向立法會提交條例修訂草案。

  多謝主席。



2015年3月23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11時48分

列印此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