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體版 英文版 寄給朋友 政府新聞網
立法會:食物及壎竻膚蔽矕N《藥劑業及毒藥條例》動議決議案致辭
******************************

  以下是食物及壎竻膚蔽灠炙瓣憭竣憿]三月十八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根據《藥劑業及毒藥條例》動議決議案通過《2015年藥劑業及毒藥(修訂)(第2號)規例》的致辭全文:

主席:

  我謹動議通過議程所印載,以我名義提出的議案。

  現時,我們根據《藥劑業及毒藥條例》制定一套註冊和監察制度,規管藥劑製品的銷售及供應。根據條例訂立的《藥劑業及毒藥規例》,載列了包含毒藥表的數個附表。毒藥表內不同部分及各附表上的藥物,在銷售條件及備存記錄方面均受到不同程度的管制。

  為保障市民健康,某些藥劑製品必須在註冊藥劑師在場監督下,在藥房出售;某些藥劑製品的銷售詳情則須妥為記錄,包括銷售日期、購買人的姓名及地址、藥物名稱及數量,以及購買該藥物的目的;另一些藥劑製品則須有註冊醫生、牙醫或獸醫的處方,才可出售。

  因應一種藥物的註冊申請,藥劑業及毒藥管理局建議,在《藥劑業及毒藥規例》的附表5第8段內加入以下一種物質:

(i) 比拉斯汀(Bilastine)

  以上物質、其鹽類或其與任何其他物質的化合物的藥物的容器,無須加上該段訂明的警告說明。

  我們建議有關在《藥劑業及毒藥規例》的附表5內加入以上一種物質的修訂規例,在今年三月二十日刊憲後即時生效,以便盡早讓含有以上物質的藥劑製品符合相關規定,從而在市場銷售。

  上述的修訂規例是由藥劑業及毒藥管理局擬定。管理局根據《藥劑業及毒藥條例》成立,是負責規管藥劑製品的法定機構,成員來自藥劑業、醫療界和學術界。鑑於上述藥物的效用、毒性和潛在副作用,該局認為必須作出有關的擬議修訂。

  主席,我謹此陳詞,希望各位議員支持這項動議。

  多謝主席。



2015年3月1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8時20分

列印此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