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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三題:投資相連壽險計劃的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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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三月十八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單仲偕議員的提問和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家強的書面答覆︰

問題:

  既提供人壽保險保障亦包含投資成分的投資相連壽險計劃(投連壽險)近年在香港日趨流行。據悉,該等產品的結構複雜,收費名目繁多(例如行政費、管理費、業績表現費、退保費、提取費,以及投資選項調配費用),收費的方式和時間亦不相同。有不少投連壽險產品投保人向本人反映,他們在銷售過程中未獲告知足夠資訊,甚至遭保險經紀/中介人誤導或欺騙,因而錯誤作出購買決定。例如,保險經紀/中介人在銷售過程中只強調產品的優點(例如獎賞、紅利、免費轉換基金及高回報),但沒有清楚交代產品在投資年期、收費及提早退保等方面的規限。有投保人在投保若干年後欲提取部分款項時,方發現產品投資年期並非銷售時所述的3至5年,而是長達25至30年之久。投保人沒有能力長期供款,唯有要求中途退保,但遭保險公司收取高昂退保費用。即使投保人選擇停止供款,他們其後每年亦要繳付高昂的基金管理費,損失慘重。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兩年,每年投連壽險的(i)新造保單數目、(ii)年付保費、(iii)整付保費,以及(iv)退保數目及其佔投連壽險保單總數的百分比;

(二)鑑於保險業監督認可的相關自我監管機構負責處理有關保險經紀/中介人的註冊和銷售行為的投訴,當局是否掌握有關投訴的詳情;過去兩年,保險業監理處(保監處)、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及消費者委員會有否接獲有關投連壽險的投訴;若有,(i)每年該等投訴個案宗數及其佔涉及保險業投訴總數的百分比、(ii)投訴的性質,以及(iii)一般申索金額為何;

(三)有否評估現時監管投連壽險的產品設計、保險經紀/中介人收取佣金的披露、收費及銷售過程等的法例是否足夠;及

(四)保監處及證監會在監管保險經紀/中介人銷售投連壽險產品方面的角色為何;當局有否計劃加強規管保險經紀/中介人銷售該等產品,例如規定他們須向證監會註冊才可銷售該產品;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一)過去兩年,有關投資相連壽險計劃(投連壽險)的業務數據請見附件的表一。

(二)有關投連壽險的投訴,保險業監理處(保監處)負責處理涉及保險公司的投訴,而三間自律規管機構(註)則負責處理涉及保險中介人的投訴。過去兩年,保監處及三間自律規管機構接獲的投連壽險投訴數字分項請見附件的表二。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及消費者委員會(消委會)接獲的有關投連壽險投訴數字分項請見附件的表三。

  我們沒有投訴所涉及的申索金額的相關統計。

(三)為加強對投連壽險產品保單持有人的保障,保監處發出了《承保類別C業務指引》(《指引》),就投連壽險的產品設計、收費、資料披露、佣金制度與披露及銷售過程等提供指引。《指引》於二零一五年一月一日起生效。《指引》訂明投連壽險產品設計及收費必須合理,並須與其提供的保障相稱。《指引》亦訂明保險公司不可向保險中介人支付預付性佣金,及須根據訂明的準則計算和披露保險中介人的酬勞。就產品銷售方面,《指引》要求保險公司必須詳列產品特性於《重要資料聲明書》內,有關內容必須包括一些容易被投保人忽略的投連壽險產品特點,例如投連壽險產品的長期性質、費用及收費、提早退保收費等,而投保人必須簽署確認明白各項內容。此外,《指引》要求投保申請必須包括《財政需要分析》及《風險承擔能力問卷》。如分析顯示投保人沒有保險及投資需要,保險中介人則不能向他們建議投連壽險產品,保險公司亦不能接受投保。為確保投保人清楚明白產品內容及特性,保險公司亦必須向所有投連壽險客戶作售後跟進電話確認。

  除了《指引》的規定外,保監處亦發出其他的規管要求,包括限制送禮物作銷售推廣及容許投保人於21天冷靜期內取消保單。

  另外,證監會會按《證券及期貨條例》(第571章)的規定,審批向香港公眾發售的投連壽險產品及其銷售文件(包括《產品資料概要》)及推廣材料(除非該產品、文件或材料獲《證券及期貨條例》豁免)。投連壽險產品及其銷售文件須符合《證監會有關單位信託及互惠基金、與投資有關的人壽保險計劃及非上市結構性投資產品的手冊》(《手冊》)的適用條文,以及證監會公布的其他適用監管規定,方可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04及105條獲認可。《手冊》列明包括重要通則及具體披露規定等有關要求。

  自有關加強對投連壽險產品保單持有人的保障措施相繼推出後,涉及投連壽險的投訴數字已由二零零九年的540宗下降至現時每年約300宗。保監處會不時監察市場最新情況,並檢討規管措施的成效。

 (四)保險中介人須通過有關的資格考試,並向自律規管機構註冊,才可銷售保險產品。而銷售投連壽險產品的保險中介人更須通過《投資相連長期保險試卷》,以確保他們有能力向客戶提供合適的意見。根據現行的保險中介人自律規管制度,三間自律規管機構負責監察保險中介人的銷售行為是否符合相關守則的規定。

  保監處主要負責監管保險公司的財政狀況及確保它們遵守《保險公司條例》(第41章)的規定。就投連壽險產品,如上文(三)所述,保監處發出《指引》,就投連壽險的產品設計、收費、資料披露、佣金制度與披露及銷售過程等向保險公司提供指引。有關規定已針對投連壽險常見有關保險中介人的投訴事項,例如要求銷售投連壽險的保險公司須確保其佣金制度審慎,要與保險中介人所進行的銷售活動及售後服務相稱,並限制保險公司向保險中介人提供預付性佣金,以杜絕過分進取及不良的銷售行為,及鼓勵保險中介人繼續提供良好的售後服務等。

  正如上文(三)所述,證監會負責按《證券及期貨條例》的規定,審批向香港公眾發售的投連壽險產品及其銷售文件(包括《產品資料概要》)及推廣材料(除非該產品、文件或材料獲《證券及期貨條例》豁免)。

  立法會現正審議《2014年保險公司(修訂)條例草案》以成立獨立保險業監管局(保監局),及引入保險中介人發牌制度以取代現時的自律規管制度。保監局將有足夠規管保險中介人的權力,包括訂定有關銷售操守的守則及指引,令保險中介人必須切實遵守相關的監管要求。如持牌保險中介人被裁定行為失當,保監局可對其施加紀律懲處。這有助進一步加強保險中介人的監管,並提高對消費者的保障。我們會不時監察市場最新情況,並檢討規管措施的成效。
 
註:即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香港保險顧問聯會及香港專業保險經紀協會。



2015年3月1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7時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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