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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就《2014年證券及期貨及公司法例(無紙證券市場修訂)條例草案》動議政府修正案發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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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家強今日(三月十八日)在立法會會議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就《2014年證券及期貨及公司法例(無紙證券市場修訂)條例草案》動議修正第1及12條條文的發言全文:

代主席:

  我動議修正第1及12條。修正案內容已載列於發送給各委員的文件內。

  我動議修正條例草案的第1條,這是一項技術修訂。條例草案的第17(7)條為《證券及期貨條例》附表1第1部新增第14條,旨在為草擬附屬法例提供彈性。修正案訂明該條在條例草案通過時生效,以便可以早日運用由新增的第14條提供的彈性。

  我動議修正條例草案第12條,涉及兩項修訂。第一,在檢視《證券及期貨條例》新增的第101AAO(2)(k)條後提出的修正案,旨在擴闊該條的適用性,除了適用於股份過戶登記處之外,也適用於其他同屬無紙證券市場系統參與者的人士,包括經紀及受託人,使該條賦予訂立規則的權力更全面,可用於訂明無紙證券市場系統的系統營辦者及所有系統參與者的權利、責任及法律責任。

  第二項就條例草案第12條的修正,是因應法案委員會法律顧問的意見而提出。修正案就《證券及期貨條例》新增第101AAO(2A)(a)款,明確指出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可根據新增的第101AAO條,就關乎向法庭就證券配售、轉讓及傳轉提出申請,以及由法院接納這些申請的事宜,訂立規則。為更清晰起見,修正案就《證券及期貨條例》新增的第101AAO(2A)(b)款亦明確指出,根據新增的第101AAO條訂立的規則涵蓋關乎或附帶於第101AAO(1)、(2)或2A(a)條所述的事宜。

  上述修正案皆獲法案委員會支持,我懇請各位委員予以支持及通過。多謝代主席。



2015年3月1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4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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