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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工時委員會舉行第十一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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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標準工時委員會發出:

  標準工時委員會(委員會)今日(三月十八日)舉行第十一次會議,進一步檢視了兩間顧問公司早前向委員會匯報專題工時統計調查和工時議題公眾參與及諮詢的有關結果。主要的結果如下:

專題工時統計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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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員會透過研究顧問於二○一四年六月至八月進行全港首次大型住戶統計調查,以科學方法隨機抽選屋宇單位為樣本,成功訪問10 275名就業人士,搜集他們的工時數據及對工時安排/工時政策的意見。

  根據住戶統計調查的估算結果,全港所有僱員在統計前七天總工時(註一)的平均數和中位數分別為43.5和44.0小時。約四分一僱員在統計前七天曾超時工作:在所有僱員中,有7.3%曾從事有償(補薪及/或補假)超時工作,涉及的有償超時工作時數的中位數為5.0小時;有18.4%曾從事沒有獲得工資或補假作償(無償)的超時工作,涉及的無償超時工作時數的中位數亦為5.0小時。

  在所有僱員中,有74.3%認為自己在統計前七天的工時適中,24.4%則認為太長。在認為自己工時太長的僱員當中,有69.9%表示若可以選擇減少工作時數但收入亦可能會減少,則不希望減少工作時數。在所有僱員中,則有41.8%表示若超時工作有合理補償會願意從事更多超時工作。

  最多僱員認同的首三個工時政策目的為「使僱員達致更佳的工作與生活平衡」(37.5%)、「保障職業安全及健康」(27.7%)和「規定超時工作補償」(19.0%)。最多僱主認同的首三個工時政策目的為「保障職業安全及健康」(32.7%)、「使僱員達致更佳的工作與生活平衡」(26.1%)和「維持良好營商環境」(10.9%)。

  住戶統計調查的結果亦顯示:在所有僱員中,88.6%僱員的合約/協議(註二)有指明每周工作時數;82.7%已與僱主簽訂書面僱傭合約。在較長工時行業及較低技術職業組別僱員中,已與僱主簽訂書面僱傭合約的百分比分別為79.0%及76.9%,較整體僱員的百分比(82.7%)為低。在所有僱員中,61.1%的合約/協議沒有訂明超時工作補償方法,而有36.1%僱員的合約/協議則訂明超時工作補償方法(註三)。

  在工時政策路向方面,僱員贊成的方向依次為:

- 「規定僱傭合約訂明工作時數、超時工作安排及超時工作的補償方法」(93.7%);
- 「由僱主及僱員雙方協定」(92.2%);
- 「按行業需要制訂自願性質的指引」(89.7%);
- 「設定最高工時上限」(75.8%);及
- 「設定標準工時」(67.1%)。

  僱主贊成的工時政策方向依次為:

- 「按行業需要制訂自願性質的指引」(87.4%);
- 「由僱主及僱員雙方協定」(84.0%);
- 「規定僱傭合約訂明工作時數、超時工作安排及超時工作的補償方法」(81.9%);
- 「設定標準工時」(56.1%);及
- 「設定最高工時上限」(42.6%)。

  此外,研究顧問於二○一四年七月至九月向委員會選定的十個工時相對較長或工時情況較特別的專業/職業(註四)團體會員,以隨機方法抽樣,合共收回2 277份自填問卷,了解這些選定專業/職業僱員的工時情況,以補充住戶統計調查所得的數據。

  選定專業/職業僱員就工時政策方向的意見,與住戶統計調查中整體僱員的意見大致吻合。選定專業/職業僱員普遍有較大百分比贊成「規定僱傭合約訂明工作時數、超時工作安排及超時工作的補償方法」(58.4%至86.6%)、「由僱主及僱員雙方協定」(60.8%至77.9%)及「按行業需要制訂自願性質的指引」(52.4%至70.9%)的工時政策方向;相對較少百分比贊成「設定最高工時上限」(44.8%至75.7%)及「設定標準工時」(44.2%至67.9%)。較長工時行業及較低技術職業組別僱員贊成「設定標準工時」(69.3%及69.1%)及「設定最高工時上限」(79.5%及78.3%)的比例,相對較整體僱員比例略高(67.1%及75.8%)。

工時議題公眾參與及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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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員會透過諮詢顧問的協助,在二○一四年一月二十八日至七月三十一日進行公眾參與及諮詢,期間共舉行及參與40場不同形式的諮詢活動,以及收到約4 800份書面意見(註五)。諮詢顧問並向隨機抽選的商會及工會會員進行工時制度意見調查(意見調查)。該調查於二○一四年九月底完成,共收回1 507份意見調查表,以了解有關會員對工時議題的意見。

  根據諮詢顧問在諮詢活動收集的資料顯示,較多僱主及僱員亦認同以「保障職業安全及健康」,和「達致工作與生活平衡」作為工時政策的主要目的。

  根據意見調查的結果,首三個最多工會會員認為屬工時政策的主要目的為「使僱員達致更佳的工作與生活平衡」(30%)、「保障職業安全及健康」(23%)和「規定超時工作補償」(16%);而首三個最多商會會員認為屬工時政策的主要目的為「使僱員達致更佳的工作與生活平衡」(17%)、「保障職業安全及健康」(17%)和「維持香港的競爭力」(14%)。

  在工時政策路向方面,僱員普遍表達了對立法規管工時的訴求,並認為勞資雙方地位不對等,認為只有立法才最有效保障僱員權益。僱員團體普遍建議標準工時每周44小時,超時工作補償為基本工資率的1.5倍,及僱員有權選擇是否接受超時工作;亦有部分團體表示應訂定最高工時於每周50至72小時。僱主則普遍強烈反對制定全港性劃一的工時法例,因不同行業、職業及技術水平等僱員的工時情況存在頗大差異,難以採用單一的工時規管模式。僱主認為透過清晰的僱傭合約,已能夠達致勞資雙方同意的工時安排。他們傾向接受可按行業需要訂立自願性質的工時指引。

  根據意見調查的結果,工會會員就現行工時制度應否及如何作出改變的選擇依次為:

- 「規定僱主及僱員須透過僱傭合約訂明工作時數、超時工作安排及超時工作的補償方法」(55%);
- 「立法訂立標準工時」(49%);
- 「立法訂立最高工時」(34%);
- 「由個別行業按需要制訂自願性質的指引」(31%);
- 「不需改變現行由僱主及僱員雙方協定的工時制度」(14%);及
- 「沒有意見」(11%)。

  商會會員的選擇依次為:

- 「不需改變現行由僱主及僱員雙方協定的工時制度」(62%);
- 「由個別行業按需要制訂自願性質的指引」(51%);
- 「規定僱主及僱員須透過僱傭合約訂明工作時數、超時工作安排及超時工作的補償方法」(38%);
- 「立法訂立標準工時」(11%);
- 「沒有意見」(9%);及
- 「立法訂立最高工時」(8%)。

  在意見調查中,相對於標準工時,受訪的工會會員及商會會員對最高工時支持度較低及反對度較高。

  委員會主席梁智鴻醫生會後表示:「參考以上兩方面工作所得的結果,委員會已成立一個專責小組,進一步探討工時政策的方向及委員會的下一步工作,供委員會深入討論,以凝聚共識及釐定適合香港的工時政策方案。專責小組由我出任主席,成員包括劉展灝、吳秋北、蘇偉文教授、梁祖彬教授及莊太量教授。」

  梁智鴻醫生歡迎剛於三月十四日舉行的勞顧會僱員代表補選中獲選的僱員代表陳耀光,以勞顧會委員身分獲委任為委員會的當然委員。

  標準工時委員會由梁智鴻醫生擔任主席,23位委員來自勞工界、工商界、學術界、社會各界和政府。有關委員會的詳細資料,可參閱委員會網頁:www.swhc.org.hk。

註一:總工時包括合約工時、有償(補薪及/或補假作償)及無償(沒有獲得工資或補假作償)超時工作時數,有關數字指僱員在統計前七天的實際工作時數。

註二:合約/協議包括書面合約或口頭協議。

註三:此外,2.8%僱員表示不清楚合約/協議內有否訂明超時工作補償方法。

註四:該十個選定專業/職業包括會計師、律師、工程師、醫生、教育專業人員、銀行業人員、資訊科技人員、新聞從業員、地產代理從業員,以及導遊/外遊領隊(排名不分先後)。

註五:包括不同款式但所提意見及建議大致相同的範本式意見書。



2015年3月1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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