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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九題:海岸公園捕魚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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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三月十八日)在立法會會議上何俊賢議員的提問和環境局局長黃錦星的書面答覆:

問題:

  自一九九五年《海岸公園條例》(第476章)訂立以來,政府已先後將海下灣、印洲塘、沙洲及龍鼓洲,以及東平洲劃定為海岸公園,以保護海洋環境和海洋生物。為管制海岸公園內的釣魚和捕魚活動,漁農自然護理署(漁護署)按一九九六年制定的《海岸公園及海岸保護區規例》(第476章,附屬法例A)的規定,實施海岸公園捕魚許可證(許可證)制度。根據該制度,只有真正的漁民和通常居住在海岸公園附近的村民才獲簽發許可證,在有關的海岸公園內釣魚或捕魚。近日有漁民向本人反映,漁護署審批他們將許可證傳承給下一代的申請時往往過於嚴格,他們估計獲准在海岸公園內作業的漁民數目在未來數十年會大幅減少。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自上述規例實施至今,漁護署處理漁民申請將許可證傳承給下一代的具體情況;及

(二)會否檢討許可證的傳承政策,包括考慮將已去世的漁民的許可證在無經申請的情況下自動發給其後人,以確保捕魚業得以世代傳承下去?

答覆:

主席:

  海岸公園範圍內禁止進行釣魚或捕魚活動,但漁農自然護理署(漁護署)署長有權根據香港法例第476A章《海岸公園及海岸保護區規例》第17(3)條,以郊野公園及海岸公園管理局總監(總監)身分酌情向真正的漁民,或向通常居於相關海岸公園附近的人簽發捕魚許可證。署方也成立了捕魚許可證工作小組,就發出捕魚許可證的標準及指引,並就有個別特殊情況的個案,向總監提供意見。

  根據現有安排,海岸公園捕魚許可證一般不能傳承或轉讓。漁護署如接獲申請傳承許可證的個案,將提交有關申請予捕魚許可證工作小組以作討論和個別考慮。如果申請人提出合理原因(如:持證人已身故、或持證人健康欠佳或年紀老邁等而未能繼續捕魚),工作小組會慎重考慮申請人申請傳承的理據,以決定會否根據申請人的情況,向總監建議酌情處理有關傳承申請。

  自上述規例實施至今,即在一九九六至二○一四年期間,漁護署共接獲17宗傳承申請,大部分個案均獲得接納,惟六宗申請被拒。拒絕有關傳承申請的主要原因是:(一)申請人不是該捕魚許可證的授權人(註:授權人乃獲授權協助持證人捕魚)或一直以來並非以捕魚為生;及(二)該捕魚許可證已失效多時。

  環境局已收悉漁民團體要求檢討海岸公園捕魚許可證傳承安排的意見。環境局及漁護署已積極研究有關建議,初步認為可考慮優化現有安排,適度放寬海岸公園漁民捕魚許可證的傳承規定。但有關建議仍需作進一步諮詢及討論。



2015年3月1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5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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