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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例經營會社者被判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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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男子、一名女子及一間公司因觸犯《會社(房產安全)條例》(條例),今日(三月十七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罰款4,500元至13,000元。  

  案情透露,民政事務總署轄下牌照事務處(牌照處)人員去年八月及十月調查銅鑼灣告士打道及駱克道兩間領有合格證明書以經營的會社。

  在告士打道的會社,牌照處人員發現會社擺設與註冊圖則不符,會社職員亦未能在牌照處人員的要求下出示消防裝置及設備證書的副本,以及註冊圖則。上述情況違反了合格證明書內的第3、10及17項條件。

  牌照處人員在駱克道的會社喬裝顧客惠顧食物,但會社職員並無核實牌照處人員的會員身分,或邀請其成為會員,會社的擺設亦與註冊圖則不符。上述情況違反了合格證明書內的第19及3項條件。

  負責管理上述會社的男子以及作為會社合格證明書持有人的公司和女子分別被控違反條例第21(1)(a)條及21(2)條。

  民政事務總署發言人提醒所有合格證明書持有人,必須遵守證明書上的條件。當局會繼續執法行動,打擊違規經營的會社。



2015年3月17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7時1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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