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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館業條例》檢討公眾諮詢結果及建議未來路向(附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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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政事務總署(民政署)今日(三月十三日)公布就《旅館業條例》(《條例》)檢討的公眾諮詢結果,以及因應所收集意見而建議的未來路向。
 
  民政事務局常任秘書長馮程淑儀在記者會上表示,民政署於去年七月就《條例》的檢討展開公眾諮詢,提出一系列建議,一方面進一步完善發牌制度,減低在多層大廈的旅館業務對居民造成的影響;另一方面建議修訂條例提升牌照事務處(牌照處)的執法能力,以更有效地打擊無牌旅館。
 
  馮程淑儀說:「諮詢期間,社會各界踴躍就各項建議提出寶貴意見,民政署共接獲約1,100份書面意見。總體來說,文件中提出加強規管賓館和打擊無牌賓館的政策方向和各項建議,均得到社會廣泛支持和歡迎,亦有不少意見希望當局能盡快落實。在詳細考慮各界的意見後,政府會落實諮詢文件各項建議,以回應公眾的訴求,並會盡快將《條例》修訂草案交立法會審議。」

  她說:「政府亦理解旅館業界表達的關注和憂慮,擔心建議會影響他們的生存空間和增加經營成本。為減低對經營者的影響,民政署將提供適當的過渡安排,以在加強規管旅館和維持業界的生存之間,取得適當的平衡。」
 
  署理民政事務總署署長陳積志介紹各項具體建議時表示,部份建議需要透過修訂《條例》才能落實,包括:

(一) 在優化發牌制度方面,賦予旅遊業監督(監督)權力,如大廈公契包含明確條文,禁止有關處所用作旅館或商業用途,或私人住宅用途以外的其他用途,可拒絕發出牌照或為牌照續期;
(二) 賦權監督在發牌時,須顧及將於條例草案通過後成立、由非官方人士組成的獨立委員會經考慮同一大廈居民提交的意見及申請人回應後提出的建議;
(三) 規定申請人(包括法人團體)必須是「適當」人士;
(四) 新增條文以便監督憑藉環境證據提出檢控,如有足夠證據(包括環境證據或其他證據)證明有關處所被用作無牌旅館,其業主、租客(不包括一般旅客)和佔用人均須負上刑責;
(五) 賦權監督可向法庭申請搜查令,容許執法人員進入,或在有需要時強行進入懷疑無牌旅館;
(六) 把經營無牌旅館的最高罰款由200,000元增加至500,000元,監禁期由兩年提高至三年;及
(七) 賦權監督,凡有處所因經營無牌旅館而被第二次定罪,可向法庭申請發出封閉令,封閉該處所,為期六個月。
 
  陳積志說:「我們明白上述建議或會影響現有的旅館經營者,尤其是在公契載有明確限制性條文的大廈內經營旅館者。為了讓現有經營者有足夠時間適應新發牌制度,及作出所需安排,在《條例草案》生效後,他們可按現行的發牌要求續牌一次,為期12個月。」
 
  他說:「牌照處會發出通知,提醒受影響旅館經營者須注意新發牌規定,並建議他們盡早尋求法律意見。牌照處亦會優先處理他們的遷址申請。」
 
  此外,為改善旅館安全及提高對入住旅客的保障,民政署亦會推行行政優化措施,在旅館牌照(包括新牌照和續期牌照)中加入新條款,要求賓館的持牌人在旅館設立24小時有職員當值的接待櫃檯,及購買第三者風險保險,最低投保額為每宗事故1,000萬元。

  為了讓旅客更清楚所選擇的住宿類型,避免混淆,牌照處日後亦會向「酒店」和「賓館」發出不同牌照:「酒店牌照」只會發給專門設計作酒店用途的旅館,並會在牌照條款內清楚規定,除非持有「酒店」牌照,其他持牌人不得將其旅館稱為「酒店」。

  陳積志說:「我們希望上述三項適用於所有新的和續期的牌照的行政措施可於二○一五年第三季落實。為了使現有持牌人有足夠時間作出適當的安排,民政署會給予他們由續牌日起計的12個月寬限期,以符合新的牌照條件。」



2015年3月13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9時4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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