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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規例強制遠洋船泊岸時轉用潔淨燃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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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將於本周五(三月十三日)在憲報刊登《空氣污染管制(遠洋船隻)(停泊期間所用燃料)規例》(《規例》),該規例旨在規定遠洋船隻在香港停泊時使用潔淨燃料,以減少遠洋船舶的排放,從而改善空氣質素。

  該規例指定的合規格燃料包括含硫量不超過0.5%的低硫船用燃料、液化天然氣或環境保護署署長認可的其他燃料。

  環境保護署發言人表示:「《規例》訂明除在停泊期間的首小時及最後一小時外,遠洋船隻在香港停泊時不得使用不合規格的燃料。船長和船東都必須記錄轉用燃料的日期和時間,並保存有關記錄三年。如遠洋船隻使用減排技術使其二氧化硫的排放至少等同於使用低硫船用燃料,將可獲豁免該遠洋船隻轉用合規格燃料的規定。」

  新規例生效後,任何遠洋船隻在香港停泊期間使用不合規格燃料,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有關船長和船東最高可判處罰款二十萬元及監禁六個月。如有關船長和船東沒有按《規例》要求記錄或備存所需資料,亦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判處罰款五萬元及監禁三個月。
 
  遠洋船隻一般以重油為燃料,其含硫量平均為2.6%。遠洋船隻泊岸時排放的二氧化硫,佔其在香港水域內的總排放量約四成。實施《規例》可減少全港12%的二氧化硫及6%的可吸入懸浮粒子的排放,這有助改善香港的空氣質素,減少健康風險。

  政府將於下星期三(三月十八日)向立法會提交《規例》。如獲立法會通過,《規例》將由二○一五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2015年3月11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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