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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及公司違例經營會社被判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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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女子及兩間公司因觸犯《會社(房產安全)條例》,今日(三月十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罰款4,500元至10,000元。

  案情透露,民政事務總署轄下牌照事務處(牌照處)人員去年七月及八月巡查銅鑼灣駱克道三間領有合格證明書以經營的會社。

  在第一間會社,牌照處人員發現會社擺設與註冊圖則不符,會社職員亦未能在牌照處人員的要求下出示消防裝置及設備證書的副本。上述情況違反了合格證明書內的第3及10項條件。

  至於第二間會社,會社職員未能在牌照處人員的要求下出示合格證明書或其認證真確副本、消防裝置及設備證書的副本和註冊圖則。上述情況違反了合格證明書內的第2、10及17項條件。

  第三間會社亦違反了合格證明書內的第17項條件,即會社職員未能在牌照處人員的要求下出示註冊圖則。此外,牌照處人員發現會社招待非會員及逃生途徑被阻塞,違反了合格證明書第19及12項條件。

  分別負責經營會社及作為合格證明書持有人的女子及公司被控違反《會社(房產安全)條例》第21 (1)或21(2)條。

  民政事務總署發言人提醒所有合格證明書持有人,必須遵守證明書上的條件。當局會繼續執法行動,打擊違規經營的會社。



2015年3月10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8時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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