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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二十二題:海洋生態及海洋生物的保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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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二月二十五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陳家洛議員的提問和環境局局長黃錦星的書面答覆︰

問題:

  早前,大澳海面發現一條疑遭船隻輪機葉片擊中而受傷的中華白海豚。該海豚其後被救起並送往海洋公園治療,但最終因傷勢惡化而被人道珝嚏C有關海洋生態及海洋生物的保育,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有否收集關於中華白海豚及其他種類的海豚受傷或死亡個案的資料,並建立資料庫;若有,詳情為何,以及當局會否公開資料庫的內容;

(二)過去五年,當局每年發現中華白海豚及其他種類的海豚受傷或死亡的個案宗數,並按生物物種、受傷程度,以及受傷或死亡的估計原因列出分項數字;

(三)現時漁農自然護理署(漁護署)有否指引,供處理受傷的中華白海豚及其他種類的海豚;若有,詳情為何,以及漁護署會否因應上述事件檢討該等指引;若否,原因為何,以及有否計劃制訂該等指引;

(四)鑒於現時有不少觀光船接載遊客出海觀賞海豚,當局會否設立發牌制度,就該類服務的質素和營運情況,以及觀光船的運作(例如航線、航速、體積、發出聲浪及污染物排放量)等事宜進行規管;若會,詳情及實施時間表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五)當局有否與海天客運碼頭的營運者商討並制訂措施,降低往返該碼頭的快船的行駛速度或調整航線,以減低該等船隻對海豚及其他海洋生物造成的影響;若有,詳情及有關措施的推行時間表為何;

(六)當局會否促請機場管理局,不論擬議的第三條跑道工程能否展開,盡快推行有關的環境影響評估研究報告中提及的保護中華白海豚及海洋生態的特定緩解措施,包括限制工程船隻的速度,以及更改海天客運碼頭往來珠海及澳門的快船的航道;若會,詳情及時間表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七)《船舶及港口管制條例》(第313章)(《條例》)的規管範圍是否覆蓋中華白海豚及其他種類的海豚的棲息及出沒的水域,包括發現上述受傷的中華白海豚的水域;若是,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以及目前在該等水域內船隻的速度和航線受哪些法規規管;當局會否修訂《條例》的覆蓋範圍,以期減少船隻對該等水域的海豚所造成的影響;若會,詳情及時間表為何;若否,原因及所遇困難分別為何;及

(八)過去五年,當局每年就《條例》的執法情況為何(包括分別被檢控和定罪的人數,以及所涉最高及最低的懲罰)?

答覆:

主席:

(一)至(三)漁農自然護理署(漁護署)一直有跟進所有在香港水域內的鯨豚擱淺個案,亦就鯨豚擱淺個案的不同處理方法已有現行指引。每當收到擱淺報告,漁護署會聯同海洋公園保育基金的人員一同實地調查,收集數據,以確定擱淺鯨豚動物的品種。如擱淺的鯨豚仍然生存,行動團隊會按現場情況考慮不同的拯救方案,包括將其送回海洋公園進一步檢查及由獸醫治理。然而絕大多數的擱淺個案皆為屍體擱淺,行動團隊會從屍體收集不同的數據及組織樣本,試圖了解其死亡成因及作學術研究之用。由於發現的擱淺鯨豚屍體通常都已經相當腐爛,能夠確定死亡原因的個案十分少。每年的擱淺數字漁護署會上載於部門網頁。

  過去五年,即二○一○至二○一四年的擱淺中華白海豚全為屍體擱淺,個案數字及死亡原因列於附件表一。其他鯨豚品種的擱淺個案同樣是以屍體擱淺為多,同期的個案數字及死亡原因列於附件表二。

  漁護署並沒有特別記錄受傷海豚的資料,理由是海豚身上出現傷痕的情況並不罕見,尤其是與其他海豚身體接觸時被對方的牙齒所造成的刮痕,相當普遍;此外,過去亦曾發現海豚身上有一些懷疑是被漁具或船隻造成的傷口。這些創傷一般並不會對海豚的活動能力或行為造成明顯影響,故此沒有刻意記錄和跟進。近日報道的中華白海豚傷勢嚴重,足以損害牠的正常活動及覓食能力,是多年監察以來的首宗同類個案。

  近日報道中受傷海豚雖然並沒有擱淺,但情況令人關注,故此當時接報後漁護署與海洋公園攜手合作處理。漁護署未來會在「海洋哺乳類動物存護工作小組」討論這宗個案,並審視有否需要修改現行指引以應付將來可能出現的嚴重受傷海豚事件。

(四)觀豚活動的營辦者必須遵守《野生動物保護條例》(第170章)的規定,該條例訂明任何人士如故意對海豚造成干擾,即屬違法。如果觀豚活動在海岸公園內進行,有關的營辦者亦必須遵守《海岸公園條例》(第476章)的規定,包括船速不得超逾10節的限制。然而,上述法例並無賦權當局就觀豚活動進行發牌規管。此外,觀豚活動的營辦者必須遵守適用於各類船隻的海事管制法例,包括有關船隻建造標準、船隻航行、安全設備、載客人數、船長及輪機員資格等的安全規定。

  為免觀豚活動對海豚構成威脅或滋擾,漁護署公布了觀豚守則,讓活動營辦者和觀豚者知所遵從。守則內容包括:船隻應以慢速航行、避免突然改變航行方向、與海豚保持距離,以及同一時間只可有一艘船隻進行觀察一群海豚等。漁護署亦定期聯絡大澳的活動營辦者,推廣守則。營辦者一般都認真遵從觀豚守則,希望能幫助海豚長遠存活,以促進當地的旅遊業可持續發展。事實上,該區的旅遊業發展與海豚是否繼續在附近水域出沒息息相關。

  現時,政府沒有計劃就觀豚活動訂立法例。漁護署會繼續向觀豚活動的營辦者和參加者推廣觀豚守則,並考慮與非政府組織合作以加強在地區上的宣傳工作,減低活動對海豚的滋擾。事實上,海豚生活在開放水域,牠們的生活範圍難免與其他海上活動和交通重疊,若然把觀豚守則以法例方式執行,在搜證和檢舉上有一定困難,亦將難以收到預期成效。

(五)及(六)環境保護署(環保署)於二○一四年十一月就三跑道系統項目發出的環境許可證已列明機場管理局(機管局)在落實三跑道系統計劃時必須符合的條件。就海天碼頭的高速船及三跑道系統工程期間的工程船安排,機管局須施行以下措施:

-在展開相關建造工程前最少三個月,提交施工期間往來工地的工程船隻的航行路線及管理計劃予環保署署長審批;及

-在展開相關建造工程前最少三個月,提交海天客運碼頭高速船的航行路線及管理計劃予環保署署長審批。計劃須包括在香港水域中華白海豚經常出沒的地方實施船速限制,以盡量減少施工期間船隻與中華白海豚碰撞及對其造成滋擾的機會;以及在劃定建議的海岸公園前,把海天客運碼頭高速船航班數目上限定於現時運作水平(即每日平均99班)。計劃亦須研究及探討就每日離開海天客運碼頭高速船航班數目設定上限,以及在航行路線的不同地點進一步限制船速的可行性。

  就保育中華白海豚而言,機管局須執行以下措施:

-在展開相關工程前最少三個月,提交海岸公園的建議(包括公園面積及管理計劃)予環保署署長審批,並協助當局在工程項目營運前完成劃定2 400公頃海岸公園的準備工作。建議中的海岸公園將連接機場島以北的現有沙洲及龍鼓洲海岸公園,而以東則連接將在港珠澳大橋香港口岸項目下劃定的大小磨刀海岸公園,形成一個規模龐大、面積達5 200公頃的海洋保護區,這將帶來前所未有的協同效益,為中華白海豚的長期保育作出重大貢獻;

-成立獨立的改善海洋生態基金(「基金」),「基金」的資源須足以達到長遠和具持續性的保育目標。在展開相關工程前最少三個月,提交詳細的海洋生態保育計劃予環保署署長審批。計劃須保護海洋生物,特別是在香港及珠江口水域出沒的中華白海豚。計劃須涵蓋有關的海岸公園及香港其他重要的海洋生境,以加強其承載能力,並發起「海豚友善」活動、恢復漁業資源,以及就珠江口的海洋哺乳類動物(特別是中華白海豚)的整體福祉進行科學研究。此外,亦須成立「基金」管理委員會,由不同持份者組成,包括相關學者、環保團體及海豚專家,以便有效推行計劃;

-採取先進的設計及特定的施工方法,例如以免挖法開拓土地、在現有污染泥料卸置坑上採用深層水泥拌合法、以定向鑽挖法進行海底管道改道,以及對躉船上的設備採取隔音措施;

-避免在中華白海豚生育高峰期進行鑽孔打樁活動;及

-在展開相關工程前最少三個月,提交海洋哺乳動物觀察計劃予環保署署長審批。計劃須包括定期檢查淤泥 屏障、目視檢查淤泥屏障和工程範圍周圍的水域,以及制訂應變計劃以應付任何突發事件,例如在淤泥屏障包圍的水域或工程範圍內發現中華白海豚或其他海洋哺乳動物等情況。

  根據《環境影響評估條例》(第499章),機管局必須按照已批准的環境影響評估報告(環評報告)所載的建議,以及環境許可證所載的條件設計、建造及營運三跑道系統,以緩解、補償或盡量減輕三跑道系統所引致的環境問題和可能造成的影響,並將根據環評報告所載的規定進行全面的環境監察及審核,以確保有效執行各項建議的緩解措施。若政府落實興建三跑道系統,機管局必須按環境許可證的規定,按序執行相關的保育措施。

(七)香港水域內的船隻航行安全分別由《船舶及港口管制條例》(第313章)和《商船(本地船隻)條例》(第548章)進行規管,前者適用於在香港水域內除本地船隻以外的所有船隻,後者則適用於在香港水域內的本地船隻。而在落實執行相關法例對航道的設定及航速的限制時,其主要考慮是保障海上交通和航行安全。保護海洋環境方面,則是根據上文第四項所述的措施落實推行。

(八)如船隻的航速超出《船舶及港口管制條例》和《商船(本地船隻)條例》的規定,最高可被罰款10,000元及監禁六個月。為確保海上航行安全,海事處的巡邏組會定期執行特別行動打擊超速行為。在過去五年,船隻因違反有關航速的規定(註)而被檢控的個案平均每年約40宗。當中超過九成半被定罪,所涉最高及最低的懲罰分別為8,000元及400元。

註:簡單來說,有關條文規定每艘航行於香港水域內的船隻均須小心行駛,而當航行於航速限制水域時,不得超過條文所訂定的最高許可航速。



2015年2月25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8時1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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