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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的新規例將於本年六月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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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會今日(二月二十五日)通過了《空氣污染管制(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規例》(《規例》)。該規例將於二○一五年六月一日起生效,會有助改善空氣質素。

  《規例》就非道路移動機械的排放引進法例管制。非道路移動機械包括非道路車輛,以及移動機械或設備(受規管機械)如吊機、挖土機和空氣壓縮機等。

  環境保護署(環保署)發言人表示,《規例》訂明新的非道路移動機械的排放標準,以規管其排放污染物,從而改善空氣質素。相關規管亦有助避免非道路移動機械對鄰近貨櫃碼頭和建造工地的地區造成環境滋擾。

  受規管機械日後須符合歐洲聯盟(歐盟)第IIIA階段的排放標準或相若標準,而非道路車輛則須符合現時在香港新登記道路車輛的排放標準,即歐盟V期的排放標準。非道路移動機械的排放標準獲確認後,將獲環保署發給核准標籤。而現有非道路移動機械則可獲得豁免,唯相關機械擁有人須於指定的六個月寬限期內向環保署提出有關申請,環保署會發出適當的豁免標籤。

  發言人說:「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的氮氧化物和可吸入懸浮粒子,分別佔本地總排放量約百分之六及百分之八。相對於符合歐盟第I階段標準的非道路移動機械,符合歐盟第IIIA階段標準的機械所排放的氮氧化物和可吸入懸浮粒子將會減少大約百分之60。」

  《規例》將由二○一五年六月一日起生效。由二○一五年九月一日起,任何出售或出租以供本港使用的受規管機械均必須獲核准或豁免,並貼上由環保署發出的標籤。現有非道路移動機械的擁有人須於六月一日至十一月三十日的六個月寬限期內申請豁免,逾期申請將不予受理。由二○一五年十二月一日起,只有獲核准或豁免並貼上適當標籤的非道路移動機械,才可於指明活動或指明地點使用,包括建造工地、貨櫃碼頭及港口設施、香港國際機場限制區、指定廢物處置設施和指明工序。

  任何人在未獲環保署核准下,出售或出租以供本地使用的受規管機械,或於指明活動使用受規管機械,或在指明地點使用非道路車輛,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判處罰款20萬元及監禁六個月。

  環保署去年十二月已舉辦簡介會,向相關業界介紹《規例》的實施詳情。署方亦將於今年三月及四月再安排相關簡介會予業界參與。

  有關《規例》的查詢,可致電2594 6590或電郵至nonroadenq@epd.gov.hk。



2015年2月25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7時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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