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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九題:修訂《版權條例》為印刷品閱讀障礙者提供無障礙格式版的已出版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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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二月二十五日)在立法會會議上莫乃光議員的提問和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蘇錦樑的書面答覆:

問題:

  在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的主持下,《關於為盲人、視力障礙者或其他印刷品閱讀障礙者獲得已出版作品提供便利的馬拉喀什條約》(《條約》)於二○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在馬拉喀什獲得通過。《條約》要求締約方訂定全國性法律條文,透過就版權擁有人的權利訂明限制與例外,允許複製、發行和提供無障礙格式版的已出版作品。有為盲人成立的協會及由盲人組成的協會指出,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區)實施《條約》,會為印刷品閱讀障礙者帶來莫大益處,同時亦有助發展為國際社會提供的無障礙書籍生產服務。《條約》會在二十個締約方向世界知識產權組織交存批准書後生效。《條約》必須獲得中國批准,方可適用於香港,但中國至今仍未完成有關的批准程序。有關修訂《版權條例》(第528章),以提供無障礙格式版的已出版作品予印刷品閱讀障礙者,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有否評估《條約》會否為香港特區的印刷品閱讀障礙者帶來重大社會效益;若有,結果為何;

(二)已經採取或擬採取甚麼措施,令本地的資訊及通訊科技業、出版業、教育界及為印刷品閱讀障礙者提供社會服務的機構得以作好準備,以在香港特區實施《條約》,並讓它們分享《條約》帶來的潛在效益;若無該等措施,原因為何;

(三)會否就批准《條約》的優先次序和重要性及實施《條約》對香港特區的影響,向中央人民政府提交意見;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四)會否就修訂《版權條例》以引入新豁免為患有讀寫障礙的人士提供無障礙版本學習資源進行諮詢;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為了維持保護版權和使用版權作品的合理平衡,《版權條例》(第528章)載有超過六十項條文,訂明多項儘管有版權存在,仍可就版權作品作出的允許作為,而不會招致民事或刑事責任。

  值得注意的是,第40A至40F條為照顧閱讀殘障人士所需,已特別訂明多項版權豁免(註)。第38及41A條則為研究、私人研習,以及教學及接受教學的目的訂明版權豁免。閱讀殘障人士可以憑藉上述條文使用版權作品,而不會招致法律責任。

  我們知悉多個國家在二○一三年六月採納了《關於為盲人、視力障礙者或其他印刷品閱讀障礙者獲得已出版作品提供便利的馬拉喀什條約》(《條約》)。《條約》旨在引入統一的版權限制和豁免,以方便視力障礙者和其他印刷品閱讀障礙者,令他們可以和其他人一樣,使用印刷品尋求、接收和傳遞資訊。《條約》亦訂明,如一無障礙格式版是根據某締約方國內法律制作,締約各方應容許該無障礙格式版過境流通。

  據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資料顯示,迄今只有六個締約方批准了《條約》,故此《條約》尚未生效。據我們了解,中國是締約方之一,但國內批准程序尚未完成。

  就莫乃光議員的問題,政府的答覆如下:

(一)我們明白《條約》下的允許豁免範圍比本港現行法例提供的較大,能為受益人帶來更大的便利。根據《條約》,有知覺或閱讀障礙的人士,如果無法改善其視覺功能至與無此類障礙者大致相若,因而不能以與無障礙者基本相同的程度閱讀印刷作品,亦能受惠。

(二)及(四)自一九九七年制定以來,《版權條例》曾於二○○一、二○○三、二○○四、二○○七及二○○九年更新,以跟上當時最新的社會、經濟及科技發展。《2014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包括一系列數碼議程下的措施,現時正由法案委員會審議。與此同時,我們正認定一系列的版權議題,其中包括《條約》是否適用於香港的事宜,以在條例草案通過後檢視。

  一如以往,我們檢視版權議題及制定立法建議時,需要諮詢持份者及公眾的意見。每次我們向立法會提出一系列建議措施時,整體必須平衡各方利益。至於《條約》是否適用於香港的事宜,政府會就有關的利害得失和所需準備工作,諮詢本地相關界別的持份者,包括資訊科技界、出版界、教育界、向閱讀殘障者提供社會服務的人士,以至一眾版權持有人。

(三)《基本法》第153(1)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的國際協議,中央人民政府可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情況和需要,在徵詢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意見後,決定是否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我們會密切監察締約各方(包括中國)批准/加入《條約》的進度,並於適當時與中央人民政府商議。

(註)第40A條中「閱讀殘障」定義如下:
(a)失明;
(b)該人的視力受到損害,以致該人不能依靠矯正視力鏡片,將視力改善至一般可接受的能在沒有特別強度或種類的光線下閱讀的水平;
(c)由於身體殘疾以致無能力手持或調弄書本;或
(d)由於身體殘疾以致無能力使其眼睛聚焦或移動其眼睛以達至一般可接受的作閱讀的程度。



2015年2月25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5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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