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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九題:政府向互聯網服務供應商提出披露或移除用戶資料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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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二月十一日)在立法會會議上莫乃光議員的提問和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蘇錦樑的書面答覆:

問題:

  根據互聯網搜尋服務供應商谷歌每半年發表的《資訊公開報告》,香港政府曾在二○一四年上半年向該公司提出359次披露其用戶資料的要求(披露資料要求),但其中約有一半的要求不獲該公司受理。此外,電腦科技公司微軟發表的《執法機關要求報告》顯示,該公司於同期接獲香港政府229次披露資料要求,並就約八成半的要求提供用戶的部分資料。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二○一一年二月至二○一四年九月,政府每年向各互聯網服務供應商/網絡平台/網站(統稱供應商)提出披露資料要求的數目及要求披露的資料性質(是否要求提供通訊的元資料及/或內容),並按政府部門以表列出分項資料;若未能提供資料,原因為何;

(二)二○一一年二月至二○一四年九月,政府每年向供應商提出移除其用戶資料的要求(移除資料要求)的數目及所涉的供應商數目分別為何,並按政府部門以表列出分項資料;若未能提供資料,原因為何;

(三)二○一四年十月至今,政府向供應商提出披露資料要求的詳情,包括:

(i)供應商名稱和類別、
(ii)供應商總數、
(iii)提出要求的日期、
(iv)處理要求的最後日期(不論要求獲受理與否)、
(v)提出的要求的類別、
(vi)提出要求的原因、
(vii)提出的要求數目、
(viii)根據法庭命令而提出的要求數目、
(ix)牽涉的帳戶數目、
(x)要求的資料數目、
(xi)要求的資料的性質(是否要求提供通訊的元資料及/或內容)、
(xii)要求獲受理的數目,及
(xiii)供應商就不受理要求給予的理由,

並按政府部門以表列出分項資料;若未能提供資料,原因為何;

(四)二○一四年十月至今,政府向供應商提出移除資料要求的詳情,包括:

(i) 供應商名稱和類別、
(ii) 供應商總數、
(iii) 提出要求的日期、
(iv) 處理要求的最後日期(不論要求獲受理與否)、
(v) 提出的要求類別、
(vi) 提出要求的原因、
(vii) 提出的要求數目、
(viii) 根據法庭命令而提出的要求數目、
(ix) 牽涉的帳戶數目、
(x) 要求移除的資料數目、
(xi) 要求移除的資料的性質和詳情、
(xii) 要求獲受理的數目,及
(xiii) 供應商就不受理要求給予的理由,

並按政府部門以表列出分項資料;若未能提供資料,原因為何;

(五)鑑於有市民向本人反映,指曾向某些政府部門查詢關於它們向供應商提出的披露/移除資料要求的紀錄,但該等部門表示沒有保存相關紀錄,該名市民其後引用《公開資料守則》再提出查詢才獲有關部門提供部分資料,當局有否檢討現行各個政府部門保存該等紀錄的方式;若有檢討,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六)會否考慮(i)設立獨立部門,專責審視各個政府部門向供應商提出披露/移除資料要求的程序、(ii)設立統一申請系統,以方便統計有關數據,以及(iii)在提出該等要求前,與供應商商定政府日後可否公開該等要求涉及的供應商的資料;若會考慮,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就問題的六個部分,當局的回覆如下:

(一)二○一一年二月至二○一四年九月,政府每年向供應商提出披露資料要求的數目及要求披露的資料性質列於附表一。

(二)二○一一年二月至二○一四年九月,政府每年向供應商提出移除其用戶資料的要求的數目及所涉的供應商數目列於附表二。

(三)二○一四年十月至今,政府向供應商提出披露資料要求的詳情列於附表三。

(四)二○一四年十月至今,政府向供應商提出移除資料要求的詳情列於附表四。

(五)政府部門在處理與工作有關的紀錄時,會按照由政府檔案處發出的《檔案管理守則》內的相關指引保存檔案,以備日後參考及作為公務的憑證。有關指引涵蓋檔案的開立、處理、保管、存廢等方面,以確保檔案得到妥善的管理及保護。由於該等指引適用於所有與工作有關的紀錄,包括政府部門向互聯網服務供應商提出要求的相關紀錄,我們認為無須為該等紀錄另行制訂處理程序。

(六)各政府部門與執法機關人員在執行職務時,如須向有關人士/機構(包括互聯網服務供應商)要求提供資料或作出配合,會按照與其職務相關的法例、既定程序或守則進行。現行機制運作良好,我們認為無須設立獨立部門或另行制訂一套程序。



2015年2月11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8時1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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