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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今日(二月十一日)在立法會會議上葛珮帆議員的提問和環境局局長黃錦星的書面答覆︰
問題:
《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公約》)在一九九○年開始禁止象牙的國際貿易。在禁貿生效前合法進口的象牙(禁貿前象牙)不可再出口作商業用途,但可在經漁農自然護理署(漁護署)登記及領有漁護署簽發的有效管有許可證的情況下,在本港進行買賣。根據最近一項由傑出的大象專家進行的研究,為了取得象牙,人類在二○一○至二○一二年期間在非洲非法獵殺十萬頭大象。若我們不採取任何行動,非洲大象可能會在我們有生之年絕種。根據傳媒報道,香港曾多次被指是非法象牙的重要轉運和消費中心,而在合法象牙貿易的掩護下,有人同步從事非法象牙貿易,販賣從非法獵殺的非洲大象身上盜取的象牙。野生動物保育團體促請政府檢討及改革其就管有象牙和象牙貿易訂立的發牌與監管制度。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鑑於政府在二○一四年決定以焚化方式分批銷毀政府庫存充公的象牙,(i)自二○一四年五月十五日至今,已銷毀的象牙的重量及共分多少批銷毀該等象牙、(ii)將會銷毀的象牙的重量及將會分多少批銷毀該等象牙,以及(iii)預計完成銷毀全數庫存的象牙的日期;
(二)鑑於有野生動物保育團體指出,本地市場上有大量由小塊象牙製成的產品(例如小飾物及珠寶),但當中很多都不附連有關證明書,漁護署有何措施確定該等象牙產品是來自禁貿前象牙,而不是來自偷獵的大象;該等措施是否包括運用最新技術(包括脫氧核糖核酸分析及利用放射性同位素進行的核彈曲線測年法);若否,原因為何;
(三)會否考慮將《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第586章)第5及第10條所訂販賣象牙罪行的最高罰則,由監禁兩年及罰款500萬元提高至監禁6年及罰款1,500萬元;若否,原因為何;
(四)鑑於漁農自然護理署署長曾在二○一四年八月二十二日給本人的函件中表示,在二○一一至二○一三年期間,有42人因走私象牙而被定罪,該等個案的全部詳情(包括被定罪人士的姓名、年齡和國籍;被檢獲象牙的來源地;象牙所運往的目的地;以及被檢獲象牙的重量);若不能提供該等資料,原因為何;
(五)鑑於有野生動物保育團體指出,隨�茪漲a訪港旅客人數顯著增加,近年領有管有許可證的已登記象牙數量理應迅速減少,政府會否探討為何在二○一一至二○一三年間,象牙數量僅僅由116.5公噸變為117.1公噸;
(六)在一九八九至二○一四年間每年的已登記象牙重量,並按(i)象牙是否屬禁貿前象牙、(ii)象牙是否在大象被列入《公約》附錄I之前進口,以及(iii)管有許可證申請表所列的貿易用途,表列分項數字;
(七)鑑於一個野生動物保育團體揭發,在二○一四年,本港有超過20間並無領有管有許可證的店鋪非法展示象牙作銷售用途,漁護署會否即時採取措施遏止該等非法活動,包括(i)宣布暫停簽發新的管有許可證、(ii)取消已停用的管有許可證,以及(iii)從管有許可證申請表的「貿易用途使用的代碼」清單中刪除「商業」;若否,原因為何;
(八)鑑於內地有關當局的網站登載在內地從事象牙加工及銷售的零售店鋪和工廠名單(連同其名稱及地址),而該名單每兩年更新一次,漁護署會否跟隨這做法,安排公開本港現有447個管有許可證持有人的名單,連同其名稱及地址,讓傳媒和野生動物保育團體能更有效地協助揭發象牙貿易商的非法活動;及
(九)政府會否重新考慮在本港全面禁售象牙;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一直致力保護瀕危物種,並透過嚴厲執行本港為實施《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公約》)而制定的《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第586章)(《條例》),履行《公約》的規定。漁農自然護理署(漁護署)與香港海關一直緊密合作,共同打擊走私象牙活動。
香港以嚴格的規管制度,根據《條例》管制象牙的進口、轉口和本地售賣活動。有關瀕危物種(包括象牙)貿易的規管制度符合《公約》的規定,亦與其他國家相若。
就議員的提問,我們的回覆如下:
(一)自二○一四年五月以來,當局以焚化方式銷毀了11批共約15公噸象牙。有關的銷毀象牙行動預計將於約二○一五年年中完成。
(二)漁護署正與海外一間鑑證所合作,從檢獲的象牙中抽取樣本作基因測試,以追蹤有關象牙的來源。我們最近亦�茪漹敦Q使用新技術(例如以碳素斷代法測試象牙年齡)的可行性,以協助進行檢查和執法。
(三)非法進口、出口或管有高度瀕危物種(包括大象)作商業用途的最高刑罰為罰款500萬元及監禁兩年。一經定罪,撿獲物品會自動充公。刑罰輕重實屬恰當,並足以反映本港決心打擊瀕危物種的非法貿易。
(四)鑑於所需資料種類繁多,我們未能在此一一盡列。總括而言,42宗定罪個案的刑罰為罰款2500元至監禁八個月不等。撿獲象牙的重量介乎0.8至102.8公斤。定罪個案涉及來自不同國家的象牙,主要源自象牙生產地及前往區內各城市。我們正就能否發放違例者的個人資料及其他詳情,尋求有關部門的意見。
(五)國際象牙貿易(即進口和再出口)自一九九○年起已被禁止。任何旅客如再出口在本港獲得的象牙(附有許可證的《公約》禁貿前象牙除外),即屬違法。因此,附有管有許可證的已登記象牙數量與訪港旅客數字並無關連。
(六)在非洲象未列入《公約》附錄I前合法進口本港和符合《公約》條文,並已向漁護署登記作商業用途的象牙數量載於附件。
(七)至(九)任何人士如就管有象牙作商業用途申請許可證,漁護署均會根據相關《公約》條文予以嚴格審議。經過所需的審核程序後,附有管有許可證的象牙便獲准在本港進行相關商業貿易。這項安排符合《公約》條文及相關指引。香港對本地象牙買賣的管制與其他國家相若。我們會繼續致力履行《公約》的規定,並推行公眾教育。現時,當局並無計劃全面禁止象牙貿易。
由於任何人士貯存象牙作商業用途均須根據《條例》申請管有許可證,因此不宜在管有許可證申請表的「貿易用途使用的代碼」清單中刪除「商業」一項。然而,漁護署只會為符合《公約》條文及於一九九○年登記的象牙發出管有許可證。
政府亦已充分考慮公開象牙管有許可證持有人名單的要求,並認為現行制度在打擊非法野生生物貿易方面已具成效。漁護署會派員巡查持證存放瀕危物種的處所。再者,公開有關名單會涉及披露個人資料及與持證人業務相關的資料,我們認為並不恰當。披露存放象牙的處所,不論是店鋪或存放地方,均可能引起持證人對保安的憂慮。因此,公開象牙管有許可證持有人的名單,並不恰當。目前,市民若懷疑有人進行非法象牙貿易活動,可向漁護署舉報,以便漁護署進行調查。
完
2015年2月11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37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