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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十八題:減少發電廠排放的空氣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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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二月十一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陳克勤議員的提問和環境局局長黃錦星的書面答覆︰

問題:

  當局早前就《為發電廠分配排放限額的第三份技術備忘錄》進行檢討,檢討的重點是按二○一九年的預測用電需求下,研究有何措施可以引入最好的切實可行方法,從而進一步降低發電廠的三類指明空氣污染物(即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可吸入懸浮粒子)的排放限額。但有意見認為,政府目前只限制上述三類空氣污染物的排放量,而沒有就二氧化碳排放量作出任何管制,做法並不理想。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鑑於有環保團體指出,發電廠的碳排放量相當高,當局有否計劃規管兩間電力公司(兩電)的發電廠發電時所產生的碳排放量;若有計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二)鑑於提高能源效益有助減少溫室氣體排放,而當局為兩電提供節能及能源審核的財務獎勵,以鼓勵它們提高能源效益表現,當局會否考慮增加該等財務獎勵,並要求兩電制訂能源效益目標;若會,詳情為何;

(三)鑑於當局現時為兩電提供經濟誘因,容許它們在投資可再生能源設施時,獲取較高的准許回報率,以及按它們利用可再生能源發電的比例而給予額外准許回報的獎賞,當局有否考慮增加該等經濟誘因,以鼓勵兩電利用更多可再生能源發電;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四)鑑於現時建築物用電佔全港總用電量約九成,而《建築物能源效益條例》(第610章)於二○一二年才實施,並只要求新建築物和實施主要裝修工程的現有建築物的主要屋宇裝備裝置,須符合相關的基本能源效益標準,政府有何措施鼓勵現有建築物的使用者及管理人員採用符合能源效益的屋宇裝備裝置,以減少溫室氣體排放,以及有否檢討該等措施的成效;若有,結果為何?

答覆:

主席:

(一)根據《空氣污染管制條例》(第311章)第26G條,環境局局長須發出技術備忘錄,為發電廠排放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及可吸入懸浮粒子訂定排放限額,以改善香港的空氣質素,當中並不包括二氧化碳。

  由於現時仍然未有成熟而切實可行的技術減少火力發電廠的二氧化碳排放(即碳排放),國際間一般的做法是透過增加使用潔淨燃料如天然氣、再生能源等;和採用節能減排的措施,以減少發電時產生的碳排放。我們已要求發電廠增加使用潔淨燃料的比重,從本年起,天然氣佔本地發電的比重將會增加。相對燃煤發電,這措施也同時減少空氣污染物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粒子的排放。我們會繼續密切留意與發電相關的減排和減碳技術的發展,以評估它們在本地應用的可行性。

  另一方面,我們在去年三月至六月期間就未來的發電燃料組合提出了兩個方案諮詢公眾。其中一個方案是通過從內地電網購電以輸入更多電力,另一個方案是利用更多天然氣作本地發電。兩個方案均可協助我們達到已訂定的環保目標,即在二○二○年將本港的碳強度由二○○五年的水平降低約50%至60%;及將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及可吸入懸浮粒子的排放水平,較二○一○年分別減少35%至75%、20%至30%及15%至40%。

(二)及(三)現時政府與兩家電力公司簽訂的《管制計劃協議》(《協議》)為兩電提供了節能及能源審核的財務獎勵,以鼓勵他們提高能源效益表現。在節省用電量方面,如電力公司在有關年度內達到節能指標便可獲得獎勵。

  為鼓勵兩間電力公司發展可再生能源,政府在現時的《協議》下提供經濟誘因,容許電力公司在投資可再生能源設施時,獲取較高的准許回報率。政府亦會按電力公司利用可再生能源發電的比例作為量度指標,給予額外准許回報的獎賞。

  《協議》將於二○一八年屆滿,政府現正就《協議》屆滿後電力市場的未來發展及規管架構進行檢討。我們今年稍後諮詢公眾電力市場的未來發展及其規管架構時,會諮詢公眾對能源效益、可再生能源的發展及應用的意見,以協助我們考慮是否對節能、能源審核及發展可再生能源的機制作出調整。

(四)為全面提升香港建築物的能源效益表現,《建築物能源效益條例》(《條例》)已於二○一二年九月全面實施。《條例》要求所有新建建築物以及進行主要裝修工程的現有建築物均須符合《建築物能源效益守則》所列明有關空調裝置、電力裝置、升降機及自動梯裝置,以及照明裝置的基本能源效益標準。所有在《條例》生效前已落成的商業建築物及綜合用途建築物內作商業用途的部分亦須根據建築物佔用准許的簽發日期,分批在二○一六年九月前進行首次能源審核,並在往後每十年進行一次能源審核。有關建築物須在主要入口的顯眼位置展示能源審核表格。能源審核是對建築物能源系統的效能作有系統的檢查,並找出可行的能源管理機會,讓樓宇的能源使用能達致最大的效益。我們預計於實施《條例》的首十年,新建築物的節能幅度可達28億千瓦小時,及減少排放196萬噸二氧化碳。

  為協助公慼B建築物使用者、物業管理人員及相關業界認識《條例》的要求(包括《守則》所列明的基本能源效益標準)以提升建築物的能源效益,機電工程署(機電署)自二○一一年起已推行各項宣傳及教育活動。在公眾教育方面,機電署已安排超過110次研討班及簡介會予建築業界、註冊能源效益評核人、物業管理人員、專業團體,以及商界和公慾H士,至今參加人數共超過一萬人。機電署亦探訪學校、建築物業主和物業管理人員,宣傳《條例》的法定要求和環保效益。

  為加強宣傳提升建築物能源效益的重要性,我們在電視台和電台播放有關《條例》的宣傳片及聲帶、設立專題網站(www.beeo.emsd.gov.hk)、派發有關《條例》的宣傳小冊子、單張和海報,以及在報章和期刊雜誌刊登相關專題文章,鼓勵社會各界遵行《條例》,採用符合能源效益的屋宇裝備裝置,以改善建築物的環保表現。



2015年2月11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3時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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