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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三年薪酬水平調查:應用於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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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事務局今日(二月十日)宣布,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已就如何把二○一三年薪酬水平調查結果應用於公務員作出決定。根據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的決定:

(1) 按公務員薪俸及服務條件常務委員會(薪常會)《第五十二號報告書》的建議,職位級別1至4或相等級別文職公務員(即按總薪級表第44點或以下支薪的人員)的薪金維持不變,而職位級別5文職公務員(即按總薪級表第45至49點支薪的人員)的薪金則向上調整3%,由二○一四年十月一日起生效;

(2) 按紀律人員薪俸及服務條件常務委員會(紀常會)的建議,將上述對文職公務員薪酬作出的調整,應用於薪酬相當於職位級別5薪點範圍的紀律部隊公務員及廉政公署人員,以及紀律部隊和廉政公署的首長級人員,並於同日生效,即該等人員的薪金由二○一四年十月一日起向上調整3%;

(3) 按首長級薪俸及服務條件常務委員會(首長級薪常會)的建議,調整文職首長級公務員、紀律部隊首長及廉政公署首長的薪金,幅度與職位級別5文職公務員相同(即向上調整3%),並於同日生效(即二○一四年十月一日)。

  公務員事務局發言人說:「薪酬水平調查是更完備的公務員薪酬調整機制(機制)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該調查每六年進行一次,旨在確定公務員薪酬與私營機構薪酬是否大致相若。根據機制下的時間表,當局在二○一一年十二月邀請薪常會進行二○一三年薪酬水平調查,以及就如何把調查結果應用於公務員非首長級文職職系,向當局提出建議。」

  發言人續說:「薪常會在專業顧問的協助下,已完成二○一三年薪酬水平調查,並於二○一四年十月三十日向行政長官呈交調查結果及建議(即薪常會《第五十二號報告書》)。二○一三年薪酬水平調查與上一次薪酬水平調查所採用的方法相若,並以二○一三年十月一日作為調查的參照日期。」

  「二○一三年薪酬水平調查成功蒐集了128間私營機構的薪酬數據。根據調查的方法,非首長級文職公務員會按其責任的輕重(及其薪點),分為五個職位級別(職位級別1為最低,職位級別5為最高)與私營機構進行薪酬比較。調查發現,除職位級別5外,其他職位級別的公務員薪酬水平都與私營機構內工作性質和責任相若的職位的薪酬上四分位值大致相若。職位級別5的公務員薪酬,則約低於私營機構薪酬上四分位值8%。薪常會在顧及多項因素後,認為應採取『全面考慮』方式把調查結果應用於非首長級文職公務員,因此建議:

(1) 職位級別1至4人員的薪金維持不變;

(2) 職位級別5人員的薪金應上調3%;以及

(3) 上述有關職位級別5的薪酬調整應由二○一四年十月一日起生效(即薪常會向行政長官提交二○一三年薪酬水平調查報告書的月份的第一天)。薪常會明白公務員或會期望薪酬調整的生效日期會追溯至調查的參照日期(即二零一三年十月一日),但認為沒有充分理據支持這樣長的補發薪金安排,亦認為有關安排並不符合公眾對當局審慎運用公帑的期望。」

  發言人補充說:「在調查進行的各個關鍵階段中,薪常會都有讓員工代表參與,並已在作出建議時考慮他們的意見。是次調查沿用了上一次薪酬水平調查的做法,除考慮基本薪金外,亦考慮了私營機構的浮動薪酬和以現金提供的附帶福利;以及公務員以現金提供的附帶福利,作為比較基礎。」發言人強調,薪常會在履行其職責時,已力求保持客觀及公平,在不同的關注之中取得平衡。

  發言人指出:「由於薪酬水平調查並不涵蓋紀律部隊和首長級職系,當局就如何把二○一三年薪酬水平調查結果應用於紀律部隊和首長級職系的事宜,諮詢了紀常會和首長級薪常會的意見。兩個委員會建議當局按內部對比關係把調查結果應用於紀律部隊和首長級職系,並同樣由二○一四年十月一日起生效。」

  發言人解釋:「在考慮持份者意見及廣泛的公眾利益後,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決定接納薪常會、紀常會及首長級薪常會的建議。」

  發言人說:「當局對薪常會為進行薪酬水平調查所投入的時間和所作出的努力表示謝意,並同時感謝紀常會及首長級薪常會就如何把二○一三年薪酬水平調查的結果應用於紀律部隊和首長級職系提供意見。」

  公務員事務局計劃於二○一五年二月十六日向立法會公務員及資助機構員工事務委員會簡報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就二○一三年薪酬水平調查所作的決定,並於稍後向立法會財務委員會呈交有關薪酬調整的建議,以待委員會批准。



2015年2月10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8時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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