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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整陪審員及證人津貼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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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憲報今日(二月六日)刊登,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於一月二十七日根據《陪審團條例》第31條作出的《2015年陪審員津貼(修訂)令》,旨在增加陪審員的津貼額。政府將於二月十一日以先訂立後審議的程序向立法會提交有關修訂。

  此外,刑事訴訟程序規則委員會已於一月十三日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9B條,訂立《2015年刑事訴訟程序(證人津貼)(修訂)規則》;而終審法院首席法官亦已於一月十五日根據《死因裁判官條例》第54條,訂立《2015年死因裁判官(證人津貼)(修訂)規則》,分別調高刑事訴訟程序及死因裁判官的研訊中證人的津貼額。政府準備於三月十八日向立法會提交這兩項規則以審議通過。

  政府發言人說:「增加有關的津貼額是為了維持津貼額的實際價值,從而盡量減低公眾人士因出任陪審員或以證人身分出庭作證而蒙受的經濟損失。建議的津貼額是根據立法會財務委員會所批准的調整機制,再經最近的改善而釐定的。」

  立法會財務委員會在一九九三年十月批准陪審員及證人的津貼額時,批准根據下述調整指標批核日後有關陪審員及證人津貼額的改變:

(一)陪審員及普通證人的津貼額——因應香港僱員每月就業收入中位數的變動調整;及
(二)專業人士證人及專家證人的津貼額——因應公務員職系、職級及薪酬表的總薪級表所記錄的香港政府醫生中點薪金的變動調整。

  司法機構政務處在二○一四年進行每兩年一次的檢討時,改善有關做法,即將日後採用的僱員每月就業收入中位數,由僱員每月整體就業收入中位數(以15歲或以上的僱員組合計算,而不論其教育水平),改為僱員每月分層就業收入中位數(以符合出任陪審員規定的僱員組合計算,即年滿21歲或以上至65歲以下,而教育水平達預科或以上程度或同等學歷)。陪審員額外津貼額的上限則應繼續定於與陪審員津貼相同的水平,並應作出相應調整。

  在有關立法程序完成後,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將會指定經調整的陪審員及證人的津貼額的實施日期。



2015年2月6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4時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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