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保安局局長就「全面檢討《刑事罪行條例》下『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的條文」議案總結發言(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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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保安局局長黎棟國今日(二月五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全面檢討《刑事罪行條例》下『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的條文」議案的總結發言:

主席:

  我剛才仔細聆聽了議員的意見。我理解不少議員認為對於科技罪行相關法例,包括《刑事罪行條例》第161條,都應該檢討及修訂。從剛才的發言中,我也理解議員的立場不盡相同。莫乃光議員及毛孟靜議員指出當局濫用法律條文,借故打擊網上言論,又指當局不應以第161條檢控那些有犯罪意圖的人;反之,葉國謙議員、葛珮帆議員、盧偉國議員、易志明議員及梁美芬議員等,則認為目前透過互聯網進行違法行為的人越來越多,當局應透過檢討第161條及其他相關法例,加強打擊與使用電腦有關的罪行。

  我要清楚強調,如果是為了法例與時並進,或為了改善法例的不足,或為了堵塞法例的漏洞,而對法例進行檢討,這做法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如果因為一些扭曲了的錯誤理解,及以片面、狹窄的方式去詮釋第161條,便要當局修改法例,甚至收窄法例的應用範圍,以至把一條行之有效的法例條文的原意完全改變,這些道理,我絕對不能接受。

  目前,打擊科技罪案是警方多項行動任務中「重中之重」的工作。警方一直以公平公正、不偏不倚的態度,根據法例進行執法工作。

  隨茯鴔瑏o案的急速飆升,對市民的威脅日益增加,警方已經在二○一五年一月將前科技罪案組升格為「網絡安全及科技罪案調查科」,多方位提升及擴展打擊科技罪行及處理網絡安全事故的能力。升格後的調查科會加大力度,全面透過情報收集和國際合作,偵查本地及跨國、跨境的科技罪行。

  該調查科也會密切注意與科技罪行有關的條例,包括《刑事罪行條例》第161條的使用成效及情況。調查科同時會密切留意科技的發展、科技罪行的趨勢、警方是否能持續有效地根據相關法例執法、世界各地對科技罪行法例的發展等,在適當時候考慮是否有需要為相關法例進行檢討。

  一直以來,政府對於是否要檢討以至修訂法例,會考慮一系列的因素,其中法庭對相關案件的判決和意見是非常重要的考慮因素之一。當局一直有密切注視法庭的判決,若果法庭對任何法例的詮釋,包括第161條的詮釋有任何意見,當局一定會虛心聆聽,給予認真考慮。

  第161條生效至今已經超過20年,法庭判過的案件甚多,但卻從沒有對第161條的條文提出質疑。事實上,我們認為第161條的條文非常清晰、毫不含糊。

  我不能夠同意議員所指所謂以言入罪的指摘,有人或會質疑,當局是否應該隨科技的發展,對第161條有不同的演繹。這個問題,法院在二○一三年一宗上訴案件(HCMA 77/2013),已經給予清晰的答案。

  在上述個案中,一名男子在公司女廁擺放一部智能手機,設定錄影模式,拍攝坐廁範圍,及後被女同事發覺後報警。該男子被控「不誠實地獲益而取用電腦」,被判兩個星期監禁,緩刑12個月。在審判的過程中,控辯雙方對「電腦」的定義作出了深入的爭辯。由於要考慮答辯人的電話是否屬於「電腦」,法庭因而須根據立法原意考慮「電腦」的字典定義在該案中應否被收窄來決定被告是否有罪。法庭指出,當年立法局對《刑事罪行條例》第161條之「電腦」一詞不作出定義,是因為科技發展迅速,「電腦」的定義廣闊而且不停演變,故不能盡錄。高等法庭在該宗案件中,認為就「電腦」一詞的字典解釋,為「一個電子裝置,可以接收某一特定形式的資訊,並可按照預定但可變的程式指令執行一連串的運算,從而產生資訊或訊號形式的結果。」。根據這個理解,答辯人的電話其實也屬於是「電腦」。法庭在這宗案件詮釋法例條文時,亦引述英國的另外一宗案例,容許我引述法庭的判辭:

  「詮釋法例條文時,應從法例的語言出發,不應從行為倒看之前是否有罪。詮釋涉及科學及技術的條文時,應視之為『一直發言』,英文是always speaking,按照法例的語言,給予廣義的詮釋,應用於立法後演變的情況,除非超越了法例語言的自然釋義,或後果是荒謬或明顯不公義的。」

  上文有一個重要信息,就是指在演繹法律條文時,應從法例的語言出發,而不應從行為倒看之前是否有罪。詮釋涉及科學及技術的條文時,應視作「一直發言」,按照法例的語言,給予廣義的詮釋,應用於立法後演變的情況,除非是超出了法例的語言的自然釋義,或者後果是荒謬或明顯不公義的。

  從以上及開場發言提到的案件的判辭可見,當局根據第161條檢控那些「有犯罪意圖而取用電腦」的人並無不妥,亦完全不是議員所指,做法扭曲第161條的原意,更加不是所謂「濫用法律條文」。

  單仲偕議員曾經提出161條是否用得太多,我想指出用161條檢控的科技罪行只是所有有關罪行的一成,即是說,九成的科技罪行都不是用161條檢控。這些控罪包括,詐騙、洗黑錢、炸彈恐嚇等等。至於決定用哪一條條例檢控科技罪行,律政司有檢控守則跟從。考慮包括案件在法律上是否有充分證據,涉案人對作為的辯解,以及是否符合公眾利益等等。事實上,無論是否涉及網上或非網上的行為是否違法,都必須經過調查、蒐證、檢控及法庭的裁決,才可得到被告人是否有罪的結論。主席,其實我可以引述的法庭案例甚多,但礙於時間,我建議議員可先行深入研究一下相關判辭,再思考他們對161條的理解及立場是否正確。

  剛才亦有議員指出,當局因為第161條門檻較低,才經常引用該條文作出檢控。我絕對不同意這個說法。

  正如開場發言時指出,第161條的門檻一點也不低,因為需要證明犯罪或不誠實的特定意圖,是較嚴重的罪行。在普通法下提出檢控的門檻絕不容易。其次,警方在提出有關第161條的檢控前,一般都會徵詢律政司的意見。至於能否入罪,法庭自會考慮所有證據,然後作出公平、公正的判決。過去五年,透過援引第161條檢控,最後成功被法庭定罪的比率平均是百分之八十五,屬相當之高,也證明第161條是一條相當有效的條文。

  主席,科技發展迅速,科技罪行所帶來的傷害及威脅前所未有地廣泛及嚴重。我留意到各個地區近年都有意透過修改法律,擴大打擊各類科技罪行的趨勢。舉例:英國在去年起研究修例,將一些嚴重的網絡襲擊定為嚴重罪行,亦有計劃將部分較嚴重的網絡罪行的刑期提高至終身監禁。又以澳門為例,亦都在二○○九年起透過《打擊電腦犯罪法》規範多項電腦犯罪,針對在互聯網上作出的犯罪,在《刑法典》作出相應規範,包括將公然教唆犯罪、公開及詆珚o等加入法例。我們會繼續留意國際上科技罪行條例的發展、透過互聯網進行違法行為的趨勢、本地法例的執行情況等,在適當時候檢討相關法例是否有需要進行修改。

  主席,我重申,警方在處理涉及第161條的案件時,會繼續秉承條文的精神、以公平公正、合理合法的方針嚴正執法。

  對於莫議員及毛議員指當局「濫用法律條文」,「借故打擊網上言論」,及當局應檢討第161條以收窄該條文可應用的範圍,我認為在科技罪案不斷上升,對市民威脅不斷增加的情況下,絕不適合。我懇請議員反對莫議員的議案及毛議員的修正議案。

  至於葛議員的修正案,認為目前透過互聯網進行違法行為的人越來越多,當局應透過檢討第161條及其他相關法例,以更嚴厲打擊與使用電腦有關的罪行。我認為應先給予充分時間,讓剛在上一個月才升格的「網絡安全及科技罪案調查科」監察相關法例的使用情況,視乎法例是否足夠應付新發展趨勢,及電腦、電訊方面日後的科技發展,在適當時候考慮作出檢討,才是適宜。

  多謝主席。



2015年2月5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22時5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