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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侍產假將於二○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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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立法定侍產假的《2014年僱傭(修訂)條例》將於二○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開始實施。

  該新的修訂條例規定,按連續性合約受僱的男性僱員如果有子女於二○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或之後出生,在按法例的規定通知僱主後,便可就其配偶/伴侶每次分娩享有三天侍產假。此外,如果該僱員受僱不少於四十星期,並已向僱主提供嬰兒的出生證明書,僱主亦須就他已放的侍產假,給予他侍產假薪酬,款額為其每日平均工資的五分之四。

  僱員可在嬰兒的預計出生日期前四個星期,至嬰兒出生日期當日起計的十個星期內的任何日子內放取侍產假。三天侍產假可一次過放取,或分開逐日放取。

  勞工處發言人說:「僱員如在嬰兒的預計出生日期前最少三個月通知僱主他打算放取侍產假,則有權在通知僱主其實際放取侍產假日期後,即時放假;但如僱員沒有給予僱主上述三個月的預先通知,則必須在實際放取侍產假前,預早最少五天通知僱主他放取侍產假的確實日期。」

  勞工處補充:「如僱員的嬰兒在侍產假法例生效初期出生,僱員實在無法在嬰兒預計出生日期前三個月通知僱主打算放侍產假。如果這些僱員有實際理由急需放取侍產假,我們呼籲僱主體恤僱員的家庭需要,彈性處理,免除僱員在放取侍產假前給予全數五天的預先通知。」

  勞工處已印製「《僱傭條例》:侍產假簡介」,以協助僱主、僱員及市民認識這項新法例。簡介可於勞工處轄下勞資關係科各分區辦事處索取。該份簡介亦可於勞工處網頁下載:www.labour.gov.hk/tc/news/EAO2014.htm。

  有關法定侍產假的進一步資料,可致電2717 1771(此熱線由「1823」接聽)或到勞資關係科各分區辦事處查詢。



2015年2月5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2時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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