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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就根據《職業性失聰(補償)條例》動議的擬議決議案的總結發言(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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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張建宗今日(二月四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根據《職業性失聰(補償)條例》第39(2)條動議的擬議決議案的總結發言:

主席:

  我多謝三位議員的發言,我扼要回應。

  首先第一件事,我一再重申,我們已經把聽力輔助器具的總資助額大幅增加44.44%,由36,000元提高至52,000元,這是一個相當顯著的增長。

  第二,我想回應李卓人議員提到為甚麼我們不可以提供一個痛苦的補償金。我以前在人力事務委員會也解釋過,我亦再重申一次有關背景。在二○一二年當時,職業性失聰補償管理局成立了一個研究委員會,正正是去探討這個議題。委員會當中亦涵蓋了不同的專家,有耳鼻喉專科醫生、聽力的專家、僱主和僱員代表、工會代表,亦有管理局和勞工處的同事。委員會結果有個共識,指出沒有一個充分的理據,他們認為要設立一個痛苦補償金很困難。這基本上有幾個理由:第一,他們指出因為耳鳴難以採用一個客觀的標準去量度一個主觀的症狀,而香港一貫的僱員補償機制是根據僱員的永久喪失工作能力的程度,向僱員提供一筆過的補償。這是第一。第二,在資源運用方面,正如我剛才所說,他們覺得要平衡兩者之間--僱主的承受力、保費等等,和僱員的保障。所以他們覺得耳鳴這樣難以訂定一個客觀標準的時候,他們反而覺得應該透過改善復康計劃和開展對耳鳴和紓緩治療方法方面做多些工夫,這樣才能更加進一步幫助到患者。這基本上是當時經很詳細的研究而得到的共識,不是政府單方面的意見,有專家、有工會代表、僱主代表等等。單仲偕議員提到用年齡劃分,其實我們有一貫的機制去做,就是分三個年齡組別,基本上我們說的是40歲以下、40至56歲、56歲以上等,以96個月、72個月、48個月的收入去計算。基本上的理由是年紀大的僱員剩下來的工作月數會比年輕的少,以此做比例計算程度。但我也明白大家的出發點,我們在未來的檢討,如果有空間,我絕對同意,其實幫工傷僱員我們覺得應該盡一切努力去做,一寸的空間也不應浪費。所以下一次的檢討比較上會全面些,希望將今日大家給我們的意見,我會與幾個會的會員坐下商討,如何做得更加好。

  主席,我希望大家最重要是支持我們,通過今日的議案,多謝。



2015年2月4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8時5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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