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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動議二讀《2015年結算及交收系統(修訂)條例草案》發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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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家強今日(二月四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動議二讀《2015年結算及交收系統(修訂)條例草案》的發言全文:

代主席:

  我謹動議二讀《2015年結算及交收系統(修訂)條例草案》。

  條例草案的主要目的是修訂《結算及交收系統條例》,藉以在香港建立儲值支付工具及零售支付系統的監管制度。

  全球零售支付市場的發展一日千里,科技不斷進步和公眾越來越接受新科技,新的零售支付產品及服務相繼湧現。

  現行《銀行業條例》下的儲值卡監管制度,只適用於實體形式的多用途儲值支付產品。此外,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現時藉《結算及交收系統條例》監察大額結算及交收系統。然而,現行《銀行業條例》或《結算及交收系統條例》的監管制度,並不涵蓋非實體形式的支付工具。它們一般在銀行業以外發行,並儲值於網上帳戶、流動網絡帳戶或電腦伺服器。有關法例亦不涵蓋與零售活動有關的支付系統。為了確保上述產品及系統安全穩健,我們建議把它們納入在《結算及交收系統條例》下金管局的監管範圍。我現在簡介《條例草案》的主要範疇:

儲值支付工具

  監管儲值支付工具主要是為了保障儲值支付工具發行人所保存的用戶儲值金額。為確保儲值金額得到妥善的保障和管理,我們建議推行儲值支付工具的強制發牌制度,規定除非持有金管局所發出的牌照,否則任何人都不得在香港發行儲值支付工具。

  擬議的發牌制度會涵蓋實體形式及非實體形式的多用途儲值支付工具,單用途儲值支付工具則不在規管之列。此外,為了確保只有與金融穩定相關的支付工具才受監管,我們建議凡不涉及由用戶付款或只有限定用途的儲值支付工具都不在監管之列。我們亦建議參照《銀行業條例》中有關「多用途儲值卡」的現行制度,保留金管局在考慮相關工具對用戶及香港的支付系統或金融體系構成的風險後,豁免任何儲值支付工具受監管的權力,並可就豁免設定附加條件。

  我們建議多用途儲值支付工具的發牌準則包括:持牌人必須在香港設有實體辦事處;其主要業務必須是發行儲值支付工具;持牌人必須符合最低持續資本要求;持牌人必須訂立可以充分保障儲值金額的措施,並且把儲值金額與發行人的其他資金分開保存;以及牌照擁有人及管理層必須為適當人選並設立審慎風險管理的程序。

  參照《銀行業條例》下的「多用途儲值卡」的現行制度,持牌銀行會視作已獲發牌,以發行儲值支付工具,作為其中一項業務。該項業務以及持牌銀行的其他銀行業務,均須受金管局的持續監管。

零售支付系統

  廣泛使用的零售支付系統必須安全和有效運作,才能使香港的日常經濟活動暢順運行。鑑於現行《結算及交收系統條例》已監管大額結算及交收系統,我們建議把現行制度適當地擴大以涵蓋零售支付系統。

  零售支付系統如在香港營運,或處理以港元或其他貨幣或其他相關兌換媒介的零售支付交易,只要符合條例草案所訂的準則,包括若某零售支付系統如出現事故可能會對香港貨幣或金融的穩定,或對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的功能、公眾信心、或日常商業活動造成負面影響,金管局便可指定該零售支付系統,以施加一系列審慎監管規定。

  為確保系統安全穩健,指定零售支付系統須遵守相關的運作規則及有關的風險管理及管控程序,確保系統內所持資料安全及完整等。

金管局的監管及執法權力

  為了使金管局能夠履行監管的職能,我們建議在《結算及交收系統條例》中訂定條文,讓金管局可以有效地持續監管持牌人及營運者,以及收集資料、發出指示、施加運作規則、訂立規例、發出指引及進行調查。

  我們建議參照《銀行業條例》和《結算及交收系統條例》下的現行刑事制裁措施,為擬議監管制度制訂相關的罪行條文。此外,我們亦建議訂定一系列民事制裁措施,賦權金管局因應該不當行為的性質及嚴重程度,施加適當的處分。

  為確保金管局在行使權力時受到制衡,我們建議擴大現有的結算及交收系統上訴審裁處的職能,以涵蓋對金管局就條例所作的相關決定而提出的上訴。

分階段實施條例草案的安排

  我們建議在本會通過條例草案後,分兩階段實施條例草案的條文。第一階段主要關於與申請及處理儲值支付工具牌照,以及零售支付系統的指定制度有關的條文,我們建議上述條文在《修訂條例》刊憲時生效。第二階段主要關於觸犯與擬議儲值支付工具發牌制度有關的罪行的條文,有關條文會在第一階段生效一年後實施,讓儲值支付工具的發行人有足夠時間申請牌照,也讓金管局有足夠時間處理有關的牌照申請。

公眾諮詢

  在二零一三年五月,政府就立法建議展開為期三個月的公眾諮詢,回應者整體上支持各項政策目標及主要建議。回應者大多認為完善的監管環境不但有助香港的零售支付產品及服務進一步發展,而且可以提高使用者對這些產品及服務的接受程度和信心。我們在二零一四年十月發表諮詢總結,回應各方的建議和意見。

  代主席,我們在二零一四年四月七日的立法會財經事務委員會會議上,向委員概述擬議監管制度的要點。對於政府計劃在香港設立儲值支付工具及零售支付系統的監管框架,委員會表示支持。

  我希望本會支持盡快通過條例草案,以建立儲值支付工具及零售支付系統的監管制度,使有關產品及系統更為安全穩健,從而加強公眾的信心,並進一步推動業界的創新發展,維持香港的國際金融中心地位。

  我謹此陳辭。多謝代主席。



2015年2月4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0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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