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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一題:保障食物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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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二月四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黃碧雲議員的提問和食物及壎竻膚蔽灠炙瓣慦熊祁苤G

問題:

  有食物安全關注團體向本人反映,指《食物攙雜(金屬雜質含量)規例》(下稱《規例》)中,有關指明食物所蘊藏的某些金屬的最高准許濃度的標準過時,較食品法典委員會(下稱委員會)所訂定的相關標準寬鬆得多。例如,《規例》中鉛的最高准許濃度為每千克6毫克,遠高於委員會訂定的每千克0.1毫克的標準,而《規例》中部分的金屬含量標準只以固體及液體食物作區分,沒有就不同食物訂定各自的標準。另一方面,食物及壎竻膠b二○○七年十月曾向本會表示,會制定一套全面、清晰和適用於香港的食物安全標準;當局亦注意到有需要不時檢討食物安全標準,以配合最新的國際做法和發展。就此,本會財務委員會於去年一月,批准在食物及壎竻蔬鼓型黺}設一個首長級乙級政務官常額職位,以進一步強化保障食物安全的工作及其他相關的政策及措施。出任該職位的人員的職責包括檢討食物內重金屬含量的安全標準。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規例》中載列的各種食物內重金屬含量的安全標準上次的修訂日期,以及修訂的詳情為何;

(二)當局開設了上述常額職位後,是否已展開檢討食物內重金屬含量的安全標準;若然,詳情為何,以及檢討有否包括修訂《規例》的相關條文;若然,立法時間表為何;及

(三)有否評估一直採用較國際標準寬鬆的食物內重金屬含量安全標準,對市民(尤其是兒童)的健康帶來甚麼影響;若有評估,詳情為何?

答覆:

主席:

  保障食物安全一直是食物及壎竻蔬滬n的工作之一。我們透過多管齊下的方式,致力提升香港的食物安全水平,當中包括不時更新法例中的食物安全標準,並將需要規管的食物種類或項目納入規管範圍,以確保本港的規管制度能與國際最佳做法及市民的食用習慣接軌,從而保障市民健康。

  自二○○八年以來,政府先後訂立或修訂14條有關食物安全的法例,包括:

(甲)在二○○八年修例更新食物防腐劑和抗氧化劑的標準,以及修例規管在食物中使用三聚氰胺;

(乙)在二○○九年立例賦權食物環境壎芵p署長禁止輸入和供應有問題食物及命令回收該等食物;

(丙)在二○一○年更新為規管甜味劑的使用而設的名單;

(丁)在二○一一年制定《食物安全條例》(第612章),以及修例禁止奶粉、煉奶及再造奶含有三種外源性雌激素;

(戊)在二○一二年制定《食物內除害劑殘餘規例》(第132CM章);以及

(己)在二○一三年立例規管配方粉出口,以保障本地嬰幼兒的健康。

  食物及壎竻膠b二○一四年一月獲立法會財務委員會批准,開設一個首長級乙級政務官常額職位,加強高層首長級人員支援,以應付日益增加的工作量,並推動相關法例的修訂與實施,以保障公眾健康。自職位開設後的過去一年,食物及壎竻膠b食物安全中心(食安中心)的配合下,有效推動以下與更新食物安全法例有關的工作:

(甲)在二○一四年六月向立法會提交修訂規例,規管嬰兒配方產品的營養成分組合,以及規定嬰兒配方產品、較大嬰兒及幼兒配方產品及供36個月以下嬰幼兒食用的預先包裝食物必須加上營養標籤。立法會已於二○一四年十月完成審議該修訂規例;

(乙)在二○一四年八月正式實施《食物內除害劑殘餘規例》(第132CM章);

(丙)在二○一五年一月推出諮詢文件,提出規管架構,建議以立法方式,加強規管香港供36個月以下嬰幼兒食用的配方產品和預先包裝食物的營養聲稱和健康聲稱,並啟動公眾諮詢;以及

(丁)草擬修訂《進口野味、肉類及家禽規例》(第132AK章),把進口管制範圍擴大至涵蓋禽蛋,以加強禽流感的防控工作及提升禽蛋食用安全,我們會在二○一五年上半年將有關修訂提交立法會。

  此外,二○一四年亦發生了一些廣受傳媒及市民關注的食物事故,包括七月上海福喜食品公司懷疑供應有問題的肉類製品,以及九月至十一月發生的「台灣劣質豬油」事件。新開設的首長級乙級政務官有效發揮其角色,統籌各部門(包括食安中心)的應變工作,並提供所需的政策督導及資源,處理兩宗食物事故,期間就「台灣劣質豬油」事件亦統籌食安中心發出三道食物安全命令。食物及壎竻蓬N這兩宗事故前後共三次向立法會相關委員會作出匯報。因應兩宗事故,食物及壎竻膝蝔M定優先檢討有關熟肉安全的監管,以及就加強規管香港食用油安全及「廢置食用油」的回收制定立法建議。這亦是二○一五年《施政報告》施政綱領提及食物及壎竻膜策~其中兩項的重點工作。

  我現就各項問題回覆如下:

(一)及(二)《食物攙雜(金屬雜質含量)規例》(第132V章)(《規例》)規管食物內金屬雜質的含量。《規例》訂明指明食物類別所蘊藏的七種指明金屬的最高准許濃度,該七種指明金屬涵蓋銻、遄B鎘、鉻、鉛、汞和錫,有關的最高准許濃度見附件。雖然《規例》於一九八三年制定後未有就有關的最高准許濃度作出修改,但現行《規例》已同時載有條文,明確禁止輸入、製造及出售金屬含量足以危害或損害健康的任何食物,違例者最高可處罰款五萬元及監禁六個月。食安中心在決定某種食物的金屬含量是否足以危害或損害健康時,會進行風險評估,除考慮進食該種食物對健康造成的影響外,亦會顧及以普通分量食用該種食物,可能對人體健康造成的累積影響,從而藉有關條文發揮保障食物安全的效用。

  我們留意到某些金屬雜質含量標準與食品法典委員會的標準並不一致。某些標準較食品法典委員會的標準為嚴(如鎘在葉菜和大米中的限量),而某些則較寬鬆(如鉛在牛肉、豬肉和羊肉中的限量)。此外,現行香港法例與食品法典委員會的食物分類方法也有所不同。

  就此,食物及壎竻膜w啟動修訂《規例》的準備工作。食安中心已在食物安全專家委員會之下成立工作小組,就修訂工作提出意見。政府目前的構思,是以食品法典委員會的標準為基礎,並因應本地的食用習慣,訂立修訂《規例》的建議。由於建議會牽涉種類繁多的食物,食安中心現正仔細擬訂有關修訂內容。食物及壎竻蔬p劃在今年內就修訂《規例》的建議進行公眾諮詢。在完成整理諮詢期內收集到的意見後,食物及壎竻膚き璆i盡快就相關的立法建議提出具體方案。

(三)食安中心一直透過以風險為本的食物監察計劃,每年抽取約3 800個食物樣本進行金屬雜質測試,以確保在本港出售的食物符合有關的法例要求。二○一二年、二○一三年及二○一四年驗出不合格的樣本數目分別為20宗、7宗和8宗。正如第(一)及(二)部分回覆提及,現行《規例》明確禁止輸入、製造及出售金屬含量足以危害或損害健康的任何食物。在新《規例》實施前,食安中心會繼續透過風險評估,確定食用有關食物樣本會否危害或損害健康,以保障食物安全。

  另外,食安中心在二○一三年完成一項有關金屬雜質的總膳食研究。該研究評估了市民對銻、鎘、鉛、甲基汞、鎳及錫等金屬雜質的膳食攝入量及相關的健康風險。研究顯示一般市民從膳食中攝入有關金屬雜質的分量均低於相關的安全參考值,因此引起健康風險的機會不大。



2015年2月4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3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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