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體版 英文版 寄給朋友 政府新聞網
立法會十三題:破產呈請及個人自願安排的收費及繳存款項
**************************

  以下為今日(二月四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陳志全議員的提問和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家強的書面答覆︰

問題:

  根據《破產條例》(第6章),債務人如無能力償付其債項,可向法院自行提交破產呈請,或透過個人自願安排(自願安排),向法院和債權人提出一項償債建議。提交破產呈請的債務人須向破產管理署署長(署長)繳存一筆8,000元的款項,以供支付署長(或受託人)將會招致的各項費用及開支,並須支付法庭費用1,045元。至於選擇申請自願安排的債務人,則須向代名人初步繳存一筆12,150元的款項,以供支付有關的費用。有市民向本人求助,表示他們因無力償還債務,與家人終日飽受生活及精神壓力。最終他們決定申請破產,但實在無法負擔高昂的法定收費及繳存上述款項。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當局上次檢討破產程序所涉及的法定收費及繳存款項的水平時,有否參考再上一次檢討後的消費物價指數變動;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二)是否知悉去年法院接獲由債務人提出的破產呈請數目,以及破產管理署接獲代名人報告的自願安排個案數目分別為何;及

(三)在第(二)項提及的債務人當中,有否債務人向當局表示無法支付上述法定收費及繳存上述款項;若有,政府在現行機制下有否向他們提供協助;若有,詳情為何,以及在該等債務人當中,成功提交破產呈請的人數為何;若沒有提供協助,政府會否檢討現行機制,透過社會福利署或其他政府部門向無法支付有關費用的人士提供協助;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一)政府的政策是,徵收的費用應大致訂於足以收回所提供服務全部成本的水平,以確保提供相關服務的成本無須由一般納稅人承擔。因此,在檢討破產管理署轄下法定費用和繳存款項時,當局是以該署提供的服務成本作為調整法定費用和繳存款項的參考依據。當局最近一次曾於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一日,經立法會審議及批准後,下調破產管理署轄下多項法定收費及繳存款項。

(二)在二零一四年,破產管理署接獲9 550份由債務人提出的破產呈請書,外間代名人向破產管理署報告已獲批准的個人自願安排個案數目則為782宗。

(三)就債務人曾否表示無力支付個人破產或個人自願安排所涉法定費用或繳存款項,破產管理署並無備存有關資料。

  在二零一三年討論下調破產管理署轄下法定收費及繳存款項時,立法會相關小組委員會曾就政府可否研究協助無力支付繳存款項的債務人申請破產一事作出討論。應上述小組委員會要求,我們曾就社會福利政策及法律援助可否協助債務人,向勞工及福利局、民政事務局和法律援助署徵求意見,並已向小組委員會報告有關結果。

  就議員在第(三)部分提出的問題,我們已再次徵求上述政策局/部門的意見。社會福利署重申會因應有需要人士或家庭的情況(包括因經濟困難導致個人或家庭問題,或者由個人或家庭問題而引致經濟困難),提供包括輔導等相關服務。社工並會視乎情況,轉介他們接受合適的服務(如債務輔導服務等)。此外,未能應付日常生活開支的人士(包括申請破產保護的人士),可透過社工協助申請慈善/信託基金,以支付生活費(包括醫療、康復設備、教育項目、租金、搬遷等費用)。除了上述服務,有經濟困難而又符合資格的人士,亦可申領綜合社會保障援助,以應付生活上的基本需要。

  民政事務局也再次表明,法律援助的政策目標是確保所有具合理理據提出訴訟或抗辯的人,不會因為缺乏經濟能力而無法尋求公義。申請人必須同時通過法定的經濟及案情審查方可獲得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是為合資格的申請人在訴訟中提供法律代表的服務。目前法律援助服務已涵蓋破產、清盤及僱員追討欠薪等法律程序。至於債務人呈請的破產個案,呈請人並不是要執行某種權力或就某項申索提出抗辯,而是要在債權人採取行動之前,解除本身的債項和債務,以便開展新生活。根據有關的程序要求,當事人是可以有效地代表自己。由於法援服務以公帑資助,動用納稅人的金錢支付債務人申請破產時所涉及的費用或收費,例如債務人須向破產管理署支付的法定繳存款項,並不符合有效運用公帑的原則。

  基於上述理據,當局認為無需改變現行政策。



2015年2月4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15分

列印此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