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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會見傳媒談話全文(二)(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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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若要按實際情況屆時再決定,無論是行政長官或(全國)人大(常委會)再作決定,那麼承諾在二○二二年再優化是否沒有意思﹖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絕對是有意思的。因為我留意到在過去一段時間,有個別的立法會議員或有法律背景的議員,均向市民說若在二○一七年「袋住先」便「袋一世」,這說法其實是扭曲了現行的法律程序,因為並不是這樣的。我相信作出一個澄清,或用一個更突顯的方式確定有這個程序,在這意義上是值得的。

記者:你可否澄清究竟半數「出閘」的門檻是可以改還是不可以改﹖你可否清楚說說﹖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剛才我說,「出閘」成為兩至三位候選人需得到提名委員會過半數的支持,這是「八三一」的《決定》。我們現正處理二○一七年(行政長官選舉辦法),我們會將這元素放在提交予立法會議案內。在二○一七年(的方案)是獲得通過的話,在二○二二年的提名委員會的組成及提名程序都是屬於程序上可以作出適當調整的一部分,但是否作出調整要視乎當時循序漸進和當時實際情況而定。我個人認為「八三一」的《決定》,特別是要過半數支持,理據的本身、理念本身是源自對《基本法》第四十五條的理解。請讓我以一兩分鐘解釋一下。

  《基本法》第四十五條理解過半數是源自於數個原因。第一,是因為提名委員會作為委員會機構的一個提名方式,即是如一些團體需要用機制突顯整個委員會的主觀意願。故此,過半數一般是應用在這些團體或機構意願的表達。這是第一點。

  第二點,(《基本法》)第四十五條(提及)要「按民主程序」。過去,大家也接收到過半數是少數服從多數,是體現所謂「按民主程序」。

  第三點,(過半數的)目的是希望兩至三位候選人,將來在提名委員會四個界別下起碼有兩個界別或以上的支持,才可以成功成為兩至三位候選人,即是說得到跨界別的支持。這兩至三位行政長官(候選人)便不會傾側一方、有官商勾結,或只是民粹主義,而是得到跨界別的支持。

  故此,這三個理由加起上來,過半數的門檻是有其積極的意義。剛才我說的三個理由,特別是《基本法》第四十五條條文不變之下,到二○二二年甚至以後,我相信這門檻都不會輕率或輕易地作出修改。這是我的分析和看法。

  但是,提名的階段包括很多其他地方,包括提名委員會的組成。大家都知道,根據「八三一」的《決定》,提名委員會是維持一千二百人和四大界別。這些可否進一步優化呢﹖我們在首輪諮詢階段時,也收到不少朋友(的意見)指一千二百人可否增加以加入新的界別分組,加強廣泛代表性等。我們認為在二○一七年(選舉辦法)通過之後,是下一屆特首頗有可能在作出任何建議作適當調整時可以考慮的地方。當然,現在我們不知道誰是下任特首,故不可以代表其說得太多。

(待續)



2015年1月29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8時4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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